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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简介: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车辆损失险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三、全车失窃(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内容: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
四、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牢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牢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五、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二、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三、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拳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的驾驶人员;
四、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五、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它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一、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事受无赔偿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偿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夺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伸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明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伴,保险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该条款即廊为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机动车辆险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保险条款的内容,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该合同的标准条款,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以及机动车辆险被保险人的义务、无赔偿优待、索赔事宜、其他事项等内容。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要约。投保人在研
究保险条款后,认为可以接受的,可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双方约定,还可在保险合同中附加其他条款。
说明
机动车辆投保单是对具有可保利益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文字依据,也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重要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一经双方填毕,表明保险合同已成立。
投保人应根据有关填写要求逐栏填写投保单,如果投保人投保车辆较多,投保单写不下,则填写投保单附表。投保单中的投保人是指投保单位或个人的称谓。厂牌型号,指车辆的生产厂或厂牌与车辆型号。牌照号码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号码,正式牌照必要时应注明牌照底色,临时或试验等牌照应加以注明。发动机号,指发动机生产厂在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出厂号码。使用性质,分别按“机关自用”、“企业自用”、“私人自用”、“营业运输”、“私营运输”、“个人承包”6类相应填写。投保车辆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性质,按上述顺序的最后一类性质填写。吨位或座位,填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载货吨位或载客座位(含驾驶员座位),货牢填写吨位,客车填写座位,客货两用车填写吨/座位。车辆损失险重置价值,即投保当地的民用类新车购置价。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即保险人对投保牢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计收保费的依据。除公有车辆可以按重置价值填写外,一般填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商定的投保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可用下列公式加以计算:
车辆实际价值=公式(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投保单中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按保险人提供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2万元、5万元、无限额三种),逸择一种填写。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自投保日次日零时起,至投保日1年
后本日24时止。投保人还应详细填写地址(含邮编)、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及帐号。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有关保险合同未尽事宜达成的协议及对第三者责任险中每一伤亡人员的最高赔偿限额应在“特别约定”中注明。附加条款所列险别的保险,不能单独投保,其险别由保险公司确定。投保人在详细填写上述内容并核定无误后,应当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并填写投保日期。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要检查投保单各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各项数字是否准确等。此外,保险人在承保前,应查验所投保的车辆以及有关证照是否合法、齐全、有效。经审查确证无误后,保险公司签章予以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按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时开具保费收据。
车辆使用性质
非营业
营业
险
别
费
别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固定保费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固定保费
基本保险费
费率%
基本保险费
费率%
车
辆
种
类
国产
进口
国产
进口
二十座及二十座以下客车
40
80
0.5
240
100
200
0.6
450
二十座以上客车
50
100
0.5
300
120
240
0.6
500
绞接式客车
60
120
0.5
360
140
280
0.6
550
二吨及二吨以下货车
60
120
0.5
240
140
280
0.6
450
二吨以上货车
70
140
0.5
342
150
300
0.6
600
二吨以上货车挂拖斗
80
160
0.5
400
160
320
0.6
700
集装箱及平板拖车
80
160
0.5
400
160
320
0.6
700
拖斗
20
40
0.5
100
40
80
0.6
150
二轮摩托车
20
40
0.5
70
40
80
0.6
125
三轮摩托车
30
60
0.5
80
60
120
0.6
150
轻便摩托车
10
30
0.5
40
—
—
0.6
—
油罐、汽罐、吊车
60
100
0.5
300
120
240
0.6
380
工程、清洁、邮电
70
120
0.5
340
140
280
0.6
450
履带式推土机、铲车
30
60
0.5
140
60
120
0.6
180
消防、警备、急救、酒水、监测
30
60
0.4
160
60
120
0.5
200
注:
(1)以本费率为收费基本标准,单位年赔付率达到150~200%的,续保时另加收20%保险费。赔付率超过200%以上,续保时另加收30%保险费;在下一年度续保时,如单位年赔付率未达到150%的(按本费率表收费标准计)仍以本费率表计收保险费。
(2)本费率表变更时,以新的费率表为准。
说明
机动车辆保险单是保险人开出的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单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保险方经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认真填记,不能马虎。填记该单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第一,投保险别要一项一项写清楚。
第二,保险金额和投保车辆的基本情况要按格式要求表述清楚,避免发生争执。
第三,如有特别约定,应写清楚。如果表格空格不够用,可以附另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