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医院
某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院快速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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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院快速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专业设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购置审批
第三条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编报物资设备购置计划,估计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应编写可行性报告及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由物资设备科汇总后,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年度购置计划,并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紧急情况或急需的计划外物资设备,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研究获准后优先办理。
第五条
各科室不得私自对外签订定购合同或向厂家透漏购置意向,如有相关产品资料可推荐至物资设备科参考。
第六条
对各类设备所需的耗材、配件,应做好计划由物资设备科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所需的医疗设备由主管部门根据科研经费、批准项目统一提出计划,经物资设备科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对于赠送、科研合作、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设备,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物资设备科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等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物资设备科根据申请科室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按计划适时进行采购。
第十条
购置物资设备前,必须检查供应商提供的《医疗设备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证件或其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要严把质量关,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
物资设备采购以公开招标议标方式进行,由物资设备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招标范围的医疗设备应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对于自行招标的,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物资设备管理委员会将招标评标的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确定后,供需双方签订物资设备购进合同。拟定合同条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供需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物资设备科应将有关资料(参加厂商、投标结果、议标结果、使用科室提供参数、选择意见、协议初稿、招标人员名单、合同等)整理归档,以便今后查阅。
第十二条
对于急需或因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可与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使用科室一起采用多方询价、议价方式采购,但应报院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使用科室不得擅自采购或以先试用后付款的方式采购物资设备。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购进的各种物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手续、程序进行,严格把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有问题的应及时退货、换货或索赔。一般验收程序为:外包装检查、开箱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工作必须及时,尤其是进口设备,必须掌握合同验收与索赔期限,以免因验收不及时造成损失。
第十七条
医疗设备验收应有使用科室、维修服务中心、物资设备科及厂商代表共同参加,需要申请进口商检的设备,必须由当地商检部门的商检人员参加,验收结果必须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
第十八条
对验收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出具验收报告,严格按合同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逐项验收。对所有与发票不符的情况应做详细记录,以便及时与厂商交涉或报有关部门索赔。
第十九条
质量验收应按生产厂商提供的各项技术指标或按照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指标、功能和监测方法,逐项验收。对大型医疗器械的技术质量验收,应由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应作详细记录,并作为技术档案保存。
第二十条
对于紧急或急救购置的不能按常规程序验收的设备,可以简化手续,或按先使用事后补办验收手续的程序进行,但必须由物资设备科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物资设备应由经手人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一式三联,分别交会计作记账凭证、交库房保管人员作入账凭证、交采购部门存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验收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医疗伤害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物资领用
第二十三条
属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设备,计划内的科室直接办出库手续,计划外的科室提出申请,须由院领导批准,物资设备科科长同意发放后,办理发放手续。其他物资设备由科室提出申请,物资设备科科长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
到库房领取各种物资一律凭物资设备科签发的“领物单”。无“领物单”一律不受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设备出库发放的同时,应办理仪器设备编号,填写仪器设备管理卡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科室领用的物品质量不合格或规格不适合者,可在当天内到库房退还。
第六章
操作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设备使用前必须制定操作规程,使用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不熟悉仪器性能和没有掌握操作规程者不得开机。
第二十八条
建立使用登记本(卡),对开机情况、使用情况、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十九条
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无关人员不能上机。大型仪器设备须取得卫生部规定的《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方能投入使用,使用人员须持有《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方能进行操作。
第三十条
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包括科室设备台帐,各台设备的配件附件管理、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如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操作人员在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应离开工作岗位,如发生故障后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并停止使用;同时挂上“故障”标记牌,以防他人误用。检修由技术人员负责,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或者维修;设备须在故障排除以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操作使用人员应做好日常的使用保养工作,保持设备的清洁。使用完毕后,应将各种附件妥善放置,不能遗失。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员在下班前应按规定顺序关机,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对于保持运转的设备应做好交接班。
第三十四条
大型设备或对临床诊断影响很大的设备,发生故障停机时应及时报告院领导,通知医务部门、临床科室停止开单,以免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十五条
使用科室与人员要精心爱护设备,不得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人为责任性损坏,要立即报告科室领导及物资设备科,并按医院《职工奖惩条例》对责任人作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调剂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调剂处理:
累计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属于备用、维修、技术改造、特种储备和抢险救灾的设备除外);
因工作变更不再使用的设备;
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标准尚能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
重复购置的同种仪器设备,平均利用率在20%以下的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严禁把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准生产、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物资设备或待报废的物资设备作为闲置设备调剂。
第三十八条
设备调剂应本着就内就近的原则,尽量避免长途运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所有调剂设备,包括无偿转让的医疗设备,在估价时,应根据使用期限,技术状况等合理作价,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条
所有待调剂设备,均应按照设备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任意拆卸,防止腐蚀、损坏、遗失。
第四十一条
实际办理调剂后要及时履行财务手续,加强对设备调剂工作的财务管理监督,对利用调剂设备的便利损公肥私的行为应予以追究,严肃处理。
第八章
报废报损
第四十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物资设备,可申请报废:
1.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将影响安全且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结构陈旧、性能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又无法修复的;
3.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发事故且不能修复改装者。
第四十三条
5万元以下物资设备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填写“报废物资设备申请表”,经维修服务中心技术鉴定并由主任签字后,报院领导审批,通过后到物资设备科、审计科、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5万元以上物资设备的报废,按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申报。
第四十五条
免税进口的医疗设备,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可供家庭使用的物资设备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第四十六条
待报废物资设备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大型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入账,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设备一律交回物资设备科,任何使用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物资设备科设置废品物资仓库,对所有报废物资进行回收、登记、统一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并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
第四十八条
已批准报废的物资设备处理时应由物资设备科、审计科、财务科、使用部门、维修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变价收入上交财务科。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财务销账手续。
第九章
损坏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类物资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推诿扯皮,隐瞒不报。
第五十条
未按规程操作,造成万元以下设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且不影响使用的,按一般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未按规程操作,造成万元以下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责任事故处理。赔偿金额参考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第五十二条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人为造成万元以上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物资设备管理委员会经调查后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赔偿金额参考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第五十三条
医疗器械和低值易耗品由于管理不善丢失者,按原价赔偿;造成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确定赔偿费用。
第五十四条
医疗设备发生损坏后,一律由维修人员维修。未经同意擅自维修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医疗设备原值折旧后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