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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国家公务员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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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国家公务员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福州市鼓楼区国家公务员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机关的考勤与请假制度,加强鼓楼区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保证机关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一、考勤内容(一)请假1、假期类别和期限(1)病假:国家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者除外)必须

福州市鼓楼区国家公务员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福州市鼓楼区国家公务员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机关的考勤与请假制度,加强鼓楼区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保证机关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内容

(一)请假

1、假期类别和期限

(1)病假:国家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病假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81]52号)执行。工龄不满10年的连续病假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即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同志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2)事假:国家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报请领导批准给予事假。但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天以内。

(3)国内探亲假:

国家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未婚(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已婚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以上天数不包括路途时间,但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国家工资及各种补贴照发,并按单位确定的探亲地点报销探亲路费(超财政规定标准部分自理)。

(4)出境探亲假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婚假。

国家公务员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1-3天婚假。

(6)生育假

产前检查假:怀孕的女公务员根据卫生部门产期保健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不扣减出勤时间。

产假: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夫妻双方为晚婚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天照顾假。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公务员,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请15天产前假。

女公务员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15至30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哺乳假:女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予两次的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疗单位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7)工伤假

国家公务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工伤假。

(8)丧葬假

公务员的亲属(父母及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经批准,可给予1-3天丧葬假。若公务员需要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的丧葬事宜的,可视远近另给路程假。

(9)年休假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正式公务员每年休假6天(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满10年至20年的休假10天;满21年及以上的休假15天。

各单位不得对未休假的公务员,发放或变相发放工资和津、补贴,休假不能转年度使用,个别因工作繁忙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批准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予以补休。

年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我省党政群国家公务员休假,目前执行省委、省政府闽委综[1991]39号文件规定,有关事项仍按省政府闽政(1984)97号文件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符合条件,当年已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原则上仍可继续享受当年休假待遇,但享受上述国家规定的假期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一般不再安排当年休假。如超期部分短于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2、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3、请假程序:

(1)公务员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病或急事不能事先书面请假时,可电话先请假后再办理补假手续。

(2)凡请病假或工伤假的,原则上须有医院证明;连续请假5天以上的,还需提供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等;凡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单位审核批准。

(3)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4)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5)公务员因公出差和领导干部因私外出的请假审批按鼓委办[2004]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旷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理由及请假证明不当或不实,脱离工作岗位的;

3、规定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4、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6、在上班时间干私活的;

7、在上班时间溜岗半小时以上的。

(三)迟到和早退

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二、考勤的方法

考勤方法主要有:表格统计、专人登记、个人签到、打卡机签到、指纹签到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不允许代签到(考勤员代记录除外)。各单位每月5日前都应将上个月本单位每个人的出勤情况汇总公示一次,并报财务部门核扣、核发工资、奖金、福利。每半年度和年度考勤汇总应向全单位人员公示一次。考勤结果要与考勤奖、年度奖、工资、福利等挂钩,并按有关规定执行。考勤要实行自我约束、群众监督和领导检查相结合。

三、考勤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病假连续超过十五天或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出勤率达不到单位平均值的。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二)对连续旷工4-6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14天的,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给予当事人效能告诫。

(三)对连续旷工7-14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5-29天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给予当事人效能告诫,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五)对因紧急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时间应给予相应的补休或冲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加班时间由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记载。

(六)公务员外出都要在外出留言牌上留言。没有留言的,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受批评教育三次仍不留言的,每次按旷工半天论处。

(七)公务员考勤代签到的,首次发现扣发双方当月考勤奖;再次发现,除扣发双方当月考勤奖外,还要给予双方效能告诫。

(八)公务员每旷工半天,扣发当月考勤奖20元;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月考勤奖40元和当日工资(每月按21个工作日计算);每月旷工累计3天,取消当月考勤奖。

(九)公务员病、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考勤奖,病假每天扣5元,事假每天扣10元。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8天的,扣发当日工资。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职务岗位津贴”,扣发50%“福州市补贴”。

(十)考勤奖金的扣发应随着奖金额度的变化提高而由单位即时做出调整。

四、考勤的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效能办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实行领导负责制,一级管好一级,逐级负责,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

(三)单位未能按本规定进行考勤管理、监督、检查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效能告诫。

(四)凡虚假考勤记录、被主管领导发现后仍不改正的,予以效能告诫并通报批评。

(五)被效能告诫的,按鼓委办[2005]30号文《福州市鼓楼区国家公务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扣发当月考勤奖和年度奖金(含年度考核奖和区政府、各单位发放的各类工作奖)。

(六)每年出勤情况载入考勤考核表并存档案。

(七)区机关效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区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并根据《福州市鼓楼区国家公务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告诫及处理。

五、各机关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建立或修订考勤与请假制度。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与请假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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