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一流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范文 内容页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定试行报批稿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定试行报批稿 本文关键词:浦东新区,施工图,报批,防雷,建设工程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定试行报批稿 本文简介: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定(试行)前言本规定主要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编写,旨在统一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技术要求,配合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招拍挂用地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意见》(浦府综改[2008]2号)和《上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定试行报批稿 本文内容: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定(试行)

前言

本规定主要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编写,旨在统一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技术要求,配合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招拍挂用地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意见》(浦府综改[2008]2号)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浦府综改[2009]1号)。

本规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气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联合批准发布。

本规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气象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送上海市浦东新区气象中心,以便以后修订时参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951号

邮政编码:200135)

本规定的编写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气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事务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轻工业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耿福海、华毅杰、於云、黄建忠、李顺康、戴经颐、郭旭、郑骞、李敏、王玮。

本规定主要审查人:邵民杰、陈众励、夏林、蔡振新。

1

1.0.1

为统一浦东新区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

1.0.3

浦东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工程防雷专业施工图的设计及审查,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规定。

2

审查依据和内容

2.0.1

审查依据

审查依据包括: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

第442节:低压电气装置对暂时过电压和高压系统与地之间的故障的防护》GB16895.11/IEC60364-4-44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

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GB16895.22/IEC60364-5-5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

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802.1/IEC61643-1;

《雷电防护》GB/T21714/IEC623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QX/T106;

经防雷主管机构认定的专业机构提供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其它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0.2

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包括:设计依据、本地区的年平均雷暴日、建筑物防雷分类、防雷分区的划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建筑物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高电位)侵入的措施、接地和等电位连接、屏蔽、布线、电涌保护器(SPD)等。

3

审查要求

3.1设计依据

3.1.1

技术标准

作为设计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包括: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

第442节:低压电气装置对暂时过电压和高压系统与地之间的故障的防护》GB16895.11/IEC60364-4-44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

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GB16895.22/IEC60364-5-5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

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802.1/IEC61643-1;

《雷电防护》GB/T21714/IEC623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QX/T106;

其它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1.2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经防雷主管机构认定的专业机构提供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是防雷专业施工图设计的技术依据之一。

雷击电流参数的选择应依据评估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主要防雷措施应参照评估报告提出的相应技术意见设计;现行国家标准尚未涵盖的设计项目的施工图应按评估报告提出的技术意见设计。

3.1.3

年平均雷暴日:浦东新区的年平均雷暴日为31.5天。

注:Td为31.5天,系依据浦东新区1981-2010年气象观测记录统计的30年平均值。

3.2

防雷分类、分区和分级

3.2.1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民用建筑尚应符合JGJ16的规定,当需按预计雷击次数(N)确定建筑物防雷分类时,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年预计雷击次数。

(注: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按下式计算:

Ng=0.1×Td)

3.2.2

雷电防护区的划分

将需要保护的空间划分为不同的防雷区,以规定各部分空间不同的雷击脉冲磁场强度的严重程度和指明各区交界处的等电位连接点的位置。

各区以在其交界处的电磁环境有明显改变作为划分不同防雷区的特征。

不同防雷区的划分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3.2.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

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按GB50343的规定确定雷电防护等级,可按电子信息系统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或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或雷击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

2

重要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宜分别按电子信息系统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或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进行评估,并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

3

经过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或用户提出要求时,应按雷击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雷电防护等级及措施;

4

当需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或雷击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时,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计算结果或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

3.2.4

在进行建筑物防雷分类和确定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时,当专业机构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高于国标规定的分类、分级时,应按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确定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和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

3.3

防直击雷措施

3.3.1

接闪器

1

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电气连接。

2

位于建筑物顶部的接闪带(网)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接闪带(网)的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要求;

(2)

建筑物顶部的接闪带(网)一般情况应明敷;

(3)

接闪带应按GB50057-2010附录B的规定沿建筑物顶部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宜靠女儿墙、屋檐的外侧安装;

(4)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并应敷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或其外。

(5)

建筑物顶部的接闪带(网)一般应设计成一个完整的闭合通路,任何两点之间都必须电气贯通(个别特殊构造的局部端点除外)。跨越伸缩缝和沉降缝处避雷带应采取弧型跨接。

3

当利用建筑物金属屋面、旗杆、栏杆、铁塔等金属物做接闪器时,这些金属物的材料规格应符合GB50057-2010表5.2.1的规定。

4

当利用金属管材栏杆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截面积不小于50

mm2;

(2)管材连接部分应满焊(作为支撑点的可不满焊);

(3)管材与引下线的焊接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转弯部分要求圆弧型。

5

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板间的连接应是持久的电气贯通(例如,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

(2)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铅板不应小于2

mm,钢(不锈钢、热镀锌)、钛和铜板不应小于0.5

mm,铝板不应小于0.65

mm,锌板不应小于0.7

mm;

(3)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钢(不锈钢、热镀锌)和钛板不应小于4

mm,铜板不应小于5

mm,铝板不应小于7

mm;

(4)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1

薄的油漆保护层或1

mm厚沥青层或0.5

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2

在无易燃物品的场所采用夹有非易燃保温层的双金属板做成的屋面板(彩板)时,只要上层金属板厚度满足上款(2)的要求就可以。

3

在有易燃物品的场所采用夹有非易燃保温层的双金属板做成的屋面板(彩板)时,上层金属板厚度应满足上款(2)的要求,夹层的物质必须是非易燃物且选用高级类的阻燃类别(难燃性或不燃性建筑材料)。

4

在有易燃物品的场所使用不满足要求的单层金属板或夹芯彩板时,其下应设置由不燃材料组成的阻隔层(如水泥板、石膏板等)。

6

女儿墙等突出屋面部位有金属板材覆盖包裹时,可以利用金属板材作为接闪器,其厚度和截面积应符合GB50601-2010附录B的规定。

7

电视接收天线、调频广播接收天线等不应安装在作为接闪器支撑杆的金属立杆上,应另行设置支撑杆。电视接收天线、调频广播接收天线及卫星天线等通信天线均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并将其金属底座可靠接地。保护通信天线的接闪器与天线的水平间距宜不小于3米。

8

航空障碍灯的防直击雷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航空障碍灯的金属外壳必须与屋顶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其材料规格应符合引下线的要求。

(2)航空障碍灯的非金属外壳,应位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9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侧击措施,其接闪器的设计应符合GB50057-2010第4.2.4条、4.3.9条、4.4.8条的规定。对本款规定的一些做法参见GB50057-2010条文说明之图14。

10

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没有超过以下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0.3m,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1.0m2和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2.0m。

(2)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

3.3.2

引下线

1

引下线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设置;按最短路径接地;间距或平均间距不大于规范规定值。

2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利用建筑物该跨两端结构柱子的主钢筋或钢柱作为引下线,并减小其它引下线的间距,使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规范规定值。

3

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结构柱内对角线的两根主钢筋(或四角的四根主钢筋)或剪力墙内两条纵向主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当利用两根钢筋作为一组引下线时,其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6mm;当利用四根钢筋作为一组引下线时,其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0mm。

4

利用建筑物结构柱或剪力墙内主筋作为引下线,可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扣连接等机械连接或对焊、搭焊等焊接连接。建筑物有均压环设计时,引下线的两条纵向主钢筋应与均压环的两条水平主钢筋可靠连接。

5

当建筑物采用人工引下线设计时,引下线应靠近建筑物边角敷设。当采用暗敷引下线时,应敷设在建筑物外墙的粉刷层内;当采用明敷时,应敷设在建筑物外墙的面砖或粉刷层外。

6

在建筑物外防直击雷的引下线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边沿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必须采取防接触电压、旁侧闪络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

(1)防接触电压、旁侧闪络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根柱子的自然引下线,这些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

b.引下线3m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注:采用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的这类绝缘材料层通常符合本要求。

c.外露引下线,其距地面2.7m以下的导体用耐1.2/50μs冲击电压100kV的绝缘层隔离,例如用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

d.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拦或警示牌。护拦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2)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根柱子的自然引下线,这些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

b.引下线3m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注:采用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的这类绝缘材料层通常符合本要求。

c.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作均衡电位处理。

d.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拦或警示牌。护拦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7

一般情况下,暗设引下线的接地电阻测试端子设置高度应不低于距室外地坪0.3m的高度;明设引下线的断接卡设置高度应为距室外地坪0.3m~1.8m的高度。

建筑工程所有单体工程的接地电阻测试端子设置高度宜统一;同一单体工程的接地电阻测试端子设置高度应统一。

8

引下线和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应符合GB50601的规定。

9

外露引下线在易受机械损伤之处,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引下线应采用暗敷保护,也可采用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抗老化的)或橡胶等保护,并应在每一根引下线距室外地坪0.3m或以上处设置断接卡。

10

位于建筑物屋顶的金属物体必须与防雷装置连接,与较大金属物体的连接应不少于2处,其连接导体材料规格应符合引下线的规定。

3.3.3

接地装置

1

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

2

接地电阻应符合GB50057和GB50343的规定。

3

应优先采用建筑物桩内主钢筋作为防雷的垂直接地装置,利用建筑物地樑内主钢筋作为水平接地装置。

4

应利用地樑内不少于两条主钢筋通长焊接作为水平接地装置,地樑内的主钢筋应与承台或引下线柱内的主钢筋焊接。

5

承台接地装置底板钢筋网格(筏式承台)或网箱应与作为引下线的两条对角钢筋相焊接。

6

若建筑物基础没有地樑设计,其水平接地装置应采用两条不小于ф16热镀锌圆钢或40mm×4mm热镀锌扁钢与桩承台钢筋或引下线钢筋焊接。

7

若引下线为钢柱结构,则应采用两条不小于ф10

的圆钢,每条圆钢的一端与钢柱焊接,另一端与承台底板筋焊接(或与钢柱底座钢板焊接,底座钢板与承台底板筋焊接)。

8

若建筑物没有桩基础设计时,则应将承台的主钢筋焊接,并应将承台内的主钢筋与混凝土柱内作为引下线的钢筋焊接。

9

建筑物基础防雷接地网格应由建筑物地樑内的两条不小于ф10

的圆钢构成,若建筑物基础网格连接处没有基础钢筋,则应采用两条不小于ф16

的圆钢或40mm×4mm扁钢(敷设于非混凝土中的圆钢或扁钢应采用热镀锌材料)连接基础防雷接地网格。建筑物基础防雷接地网格尺寸宜不大于20m×20m或16m×24m,因建筑物及设备设施对接地系统有较高要求时(如一些电子系统要求平衡的地电位以避免干扰等),其防雷接地网格尺寸可参照表1。

对于特殊建筑物,基础防雷接地网格的要求应结合建筑物基础地樑的布置进行设计。

表1

建筑物基础防雷接地网格尺寸

建筑物防雷类别

网格尺寸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5m×5m或4m×6m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0m×10m或8m×12m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0m×20m或16m×24m

10

人工钢质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其间距以及人工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均宜为5m,受限制时可适当减小。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其距墙或基础不宜小于1m。接地体宜远离由于烧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

11

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接地装置设计为独立接地时,独立接地体与建筑物基础地网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12

因设备特殊要求设置独立接地装置时,独立接地装置与建筑物的基础接地装置及相邻其它任何接地装置的间隔距离宜不小于20m,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应不小于10m。

13

接地装置埋在土壤中部分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宜采用放热焊接(热剂焊)。当导体为铜材与铜材或铜材与钢材时,连接工艺应采用放热焊接。当采用通用的焊接方法时,应在焊接处做防腐处理。钢材、铜材的焊接应符合GB50601的规定。

3.4

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侵入措施

3.4.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具有1区、2区、21区及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并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3.4.2

建筑物内平行敷设的长金属物的跨接应符合GB50057和GB50343的规定。

3.4.3

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3.4.4

各类防雷建筑物均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3.4.5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应符合GB50057-2010第4.2.3条的规定。

3.5

接地和等电位连接

3.5.1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所设置的独立接闪杆及架空接闪线或网的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外,每个建筑物本身应采用一个接地系统。应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连通时,宜将其接地装置互相连接。

3.5.2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3.5.3

45m以上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60m以上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低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当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为砖混结构但有钢筋混凝土组合柱和圈梁时,应利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钢筋设置局部等电位连接端子板,并应将建筑物内各种竖向金属管道每三层与局部等电位连接端子板连接一次。

3.5.4

在建筑物的金属管线入户处应做总等电位连接。建筑物等电位连接干线与接地装置应在不同点有不少于2处的直接连接。

3.5.5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具有1区、2区、21区及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内、外的金属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的跨接,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3.5.6

在建筑物各防雷区界面处的等电位连接,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3.5.7

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游泳池及冲淋房等潮湿场所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连接端子,并按规定作等电位连接。如: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LEB,并应将卫生间的插座PE接线端子、金属钢筋网、金属浴盆、进入卫生间的金属管道与LEB可靠连接,金属地漏、金属扶手、浴巾架、肥皂盒等孤立小件金属物可除外,连接导线的截面积及敷设要求等参见02D501-2《等电位联接安装》P16、P19。

3.5.8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3.5.9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柜(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型式。

3.5.10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的接地线严禁从接闪带、铁塔、防雷引下线等直接引入。

3.5.11

设有大量电子信息设备的建筑物,其电气、弱电竖井内的接地干线应与每层楼板钢筋作等电位连接。一般建筑物的电气、弱电竖井内的接地干线应每三层(不大于20m)与楼板钢筋作等电位连接。

3.5.12

建筑物内的楼层配电间、电梯和电子设备机房配电箱、智能化住宅楼内的家庭信息配线箱内应设置与楼板钢筋可靠电气连接的等电位连接端子,电源PE线、SPD的接地线、信号线缆的屏蔽层等应与该连接端子作等电位连接。

3.5.13

电子信息系统的设备机房应设等电位连接网络,等电位连接网络的结构形式应满足GB50057和GB50343的规定。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屏蔽线缆外层、信息设备防静电接地、安全保护接地、SPD的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路径与等电位连接网络可靠连接;机房内的PE线必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作等电位连接,N线不得与等电位连接网络连接(通过SPD连接的除外)。

3.5.14

等电位连接可采取焊接、螺钉或螺栓连接等连接方式。当采用焊接时,应符合GB50601-2010第4.1.2条第4款的规定。

3.5.15

防雷等电位连接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GB50057-2010第5.1.2条的规定。

3.6

屏蔽

3.6.1

均压环

1

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为A、B级的建筑物,应设计均压环,并宜从首层起每层设计一个均压环。

2

均压环应优先采用结构外圈梁内的两条水平钢筋构成闭合的电气通路,当无结构外圈梁时,应采用两条不小于ф12

热镀锌圆钢或一条40mm×4mm

的热镀锌扁钢沿建筑物外墙敷设一圈,均压环应与每根结构柱内的主筋做可靠电气连接。

3.6.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主机房宜选择在建筑物的低层中心部位,其设备应设置在雷电防护区的高级别区域内,并与LPZ屏蔽层及结构柱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设有重要电气电子设备的机房应同时采取内部屏蔽措施。

3.6.3

埋地引入建筑物的电源线宜穿金属管、无屏蔽层的信号线缆应穿金属管埋地敷设,金属管应就近与等电位连接板可靠连接。

3.7

布线

3.7.1

建筑物内电气电子系统的布线应符合GB50343和GB50601的规定要求。

3.8

电涌保护器(SPD)

3.8.1

在LPZ0A或LPZ0B与LPZ1区的界面处应安装SPD,所安装的低压电源SPD应选用通过Ⅰ级分类试验或II级分类试验(限压型)的SPD。第一防护区之后的各分区(含LPZ1区)交界处应安装限压型的SPD。使用直流电源的信息设备,视其工作电压要求,应安装适配的直流电源SPD。

3.8.2

建筑物的低压配电进线处、屋顶(室外)用电设备的分配电处、智能化楼宇的楼层分配电处(无电子信息设备的回路可除外)、电梯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分配电处等应安装SPD。

3.8.3

大型且重要的电气、电子系统,宜安装智能型SPD及其检测系统。

3.8.4

当低压配电系统中安装的第一级SPD与被保护设备之间关系无法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在靠近被保护设备的分配电盘或设备前端安装第二级SPD:

1

第一级SPD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不大于设备的耐过电压额定值时。

2

第一级SPD与被保护设备之间的线路长度不超过10m时。

3

在建筑物内部不存在雷击放电或内部干扰源产生的电磁场干扰时。

3.8.5

第二级SPD无法满足3.8.4的条件时,应安装第三级SPD。

3.8.6

无明确的产品安装指南时,电压开关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10m,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5m。当SPD之间的线路长度分别小于上述的10m或5m时应加装退耦元件。生产厂明确在其产品中已采取能量配合的技术措施时,可不再加装退耦元件。

3.8.7

低压电源线路SPD应在其前端安装熔体(熔断器)或断路器进行后备过电流保护,宜优先使用熔体(熔断器)。

3.8.8

用于低压电源线路SPD的测试波形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用于低压电源线路SPD的测试波形

位置

LPZ0区与LPZ1区交界处

LPZ1与LPZ2、LPZ2与LPZ3区交界处

测试波形

10/350us

8/20us

1.2/50us、1.2/50us

&

8/20us、8/20us

3.8.9

配电线路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配电线路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设备位置

电源处

的设备

配电线路和

最后分支线路的设备

用电设备

需要保护的

电子信息设备

耐冲击

过电压类别

Ⅳ类

Ⅲ类

Ⅱ类

Ⅰ类

耐冲击

过电压额定值

6KV

4KV

2.5KV

1.5KV

注:1、选用的电源SPD的电压保护水平(Up值)应小于上表中规定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2、建筑物内低压配电系统中安装的SPD的Up应不大于2.5kV。

3、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处的SPD(如IT机房、消防控制室、安保控制室等的低压分配电处)的Up应不大于1.5kV。

3.8.10

低压配电线路SPD的放电电流参数值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低压配电线路SPD放电电流参数值

雷电防护分级

第一级(建筑物低压配电进线处

或屋面、室外用电设备分配电处)

冲击电流Iimp或标称放电电流In(kA)

第二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第三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第四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10/350us

8/20us

8/20us

架空线缆

埋地线缆

A

≥12.5

≥40

≥30

≥20

≥10

≥5

B

≥12.5

≥40

≥30

≥20

≥10

C

≥10

≥30

≥20

≥10

D

≥6.5

≥30

≥20

≥10

注:1、第一级SPD其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GB50057-2010公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公式(4.2.4-7)计算。

2、当采用接线形式2(即“3P+N或1P+N”)的接线形式时,其N-PE线之间的SPD的标称放电电流(In)或冲击电流(Iimp)应符合GB16895.22-2004第534.2.3.4的规定。

3.8.11

电源SPD的Uc值不应小于GB50057-2010附录J的“J.1.1电涌保护器取决于系统特征所要求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3.8.12

电源SPD的接线形式可按GB50057-2010附录J的“J.1.2根据系统特征安装电涌保护器”选取,其中:“必须”项是必须设置的;“非强制性的”是可附加选用的;“不适用”项是不应设置的。

3.8.13

电源SPD的耐受的暂态过电压(TOV)的选择,应根据GB16895.11-2001之442.4和442.5的规定确定。SPD的耐受的暂态过电压(TOV)应通过GB18802.1-2002之7.7.6及7.7.4的试验要求。

3.8.14

电源SPD的等电位连接线一般应采用多股铜芯线,最小截面积宜符合表5规定:

表5

用于电源SPD的等电位连接线的最小截面积

防护级别

SPD的类型

导线截面积(mm2)

SPD连接相线铜导线

SPD接地端连接铜导线

第一级

开关型或限压型

10

25

第二级

限压型

6

16

第三级

限压型

4

10

第四级

限压型

4

6

注:组合型SPD参照相应保护级别的截面积选择。

3.8.15

进出建筑物的信号线路应按GB50343的规定要求安装SPD。

3.8.16

天馈线路和信号线路应在LPZ0A或LPZ0B与LPZ1区的交界处安装SPD。

3.8.17

置于户外摄像机的输出视频接口、信号控制线接口、电源接入端口均应安装SPD。

3.8.18

消防控制中心与本地区或“119”报警指挥中心之间联网的进出线路端口应安装SPD。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