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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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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银行结算制度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准开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

《银行结算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银行结算制度

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准开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

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管理。

3.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

4.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5.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6.申请开立一般存款、临时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证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上述各类帐户均有不同的设置和开户条件。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存款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并核发开户可证,许可证正本由存款单位留存,副本交开户行留存。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因借款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只能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的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三)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外来临时机构或个体经济户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现金。

(四)专用账户

单把某一项资金拿出来,方便管理和使用,所以新开设的帐户叫专用账户.但是开设专用账户需要经过人民银行批准。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

(2)自愿起择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挥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3)存款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怎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般程序:1、填制开户申请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应出具法定代理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如不能亲自办理必须授权他人办理(除出具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2、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单位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4、人民银行依法核准:人民银行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审核。5、开立账户:人行依法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式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一)基本存款帐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见表2-1),提供规定的证件(表2-2)。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表2-3),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帐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开立基本户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若是他人代理,需要法人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

(二)一般存款帐户设置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帐户。同时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三)临时存款帐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设此帐户。

怎样办理银行帐户变更、合并、迁移和撤销

(1)帐户变更。开户单位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单位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印鉴或出纳员印鉴的,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出具有关证明,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重新填写印鉴卡片,并注销原预留的印鉴卡片。

单位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帐户名称,应向银行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执照,经银行审查核实后,变更帐户名称,或者撤销原帐户,重立新帐户。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撤销、合并帐户。各单位因机构调整、合并、撤销、停业等原因,需要撤销、合并帐户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同意后,首先要同开户银行核对存贷款户的余额并结算全部利息,全部核对无误后开出支取凭证结清余额,同时将未用完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交给银行注销,然后才可办理撤销、合并手续。由于撤销帐户单位未交回空白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撤销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3)迁移帐户。单位发生办公或经营地点搬迁时应到银行办理迁移帐户手续。如果迁入迁出在同一城市,可以凭迁出行出具凭证到迁入行开立新户,搬迁异地应按规定向迁入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在搬迁过程中,如需要可要求原开户银行暂时保留原帐户,但在搬迁结束已在当地恢复经营活动时,则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开户银行结清原帐户。

另外,按照规定,连续在一年以上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开户银行经过调查认为该帐户无须继续保留即可通知开户单位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接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逾期不办理可视为自动销户,存款有余额的将作为银行收益。

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开户银行对帐户的管理包括:

(1)依照规定对开立、撤销帐户严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坚决不予开户;

(2)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

(3)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其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4)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5)及时向人民银行申报存款人开立和撤销帐户的情况。

怎样处罚开户银行违反帐户管理的行为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一般存款人帐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从单位开立、撤销帐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银行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

8.信用证。

信用证是在异地商品交易中,由购货方先将货款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向外地销货方开户银行签发的一种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证明。一般用于国际贸易,以保证购货方不会拖欠销货方的货款。

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是付款单位签发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支票起点为100元,支票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填齐所有项目。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3、

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归还期限。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要真实

2、内容要完整

3、手续要完备: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4、手写要清楚、规范: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大写金额用汉字

、亿、元、角、分、零、整等。大写金额前要加“人民币”三个字。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如37186.07元

叁万柒仟壹佰捌拾陆元零角柒分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责任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结算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差错责任。银行因工作差错,延压、误投结算凭证、误划、错解结算款项,延长结算时间,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2)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这类责任包括:

①延压、挪用、截留结算金额,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②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③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销款。

④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追回垫付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的罚款。

⑤银行采用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⑥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000元至5000元罚款。

⑦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的罚款。

⑧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⑨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出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除银行承担上述有关责任外,还必须追究银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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