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差旅费,辽宁,实施细则,中医药大学,管理办法
《辽宁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辽宁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何完善财务管理,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省教育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
《辽宁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辽宁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何完善财务管理,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省教育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办发【2007】11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用各种经费的差旅费开支。三所直属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凡是先未经批准的外出,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差人自理。
出差目的地在风景名胜地的,主管校长同意侯须报校长批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副校级以上校领导和省级以上、正高级职称的名师(名医)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普通舱(经济舱)、火车软席与软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二)其余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根据出差任务、路途远近、出差人员身体状况,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经济舱)。
(四)教职工安规定探亲,允许乘坐火车硬席、硬卧,轮船三等舱级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五)出差目的地为北京的,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坐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与出差住宿地间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乘坐机场专线客车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可凭据报销往返机场与出差住宿地间的出租汽车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安实际住宿天数实行限额控制,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一)
符合第六条第一项人员可住单人标准间,住宿费限额为每人每天300元。
(二)
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两人主一个标准间,住宿费限额为每人每天150元。
(三)
处级及其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经校长批准侯,以每天300元住宿费上限予以报销。
第十条
出差目的地为县级市货县城以下城市的住宿费标准,按第九条各项住宿费标准的80%为上限额控制。
第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补实行定点住宿。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既没发生住宿费,又没发生会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费用的,符合第六条第一项人员每人每天可补助50元,处级及其以下出差人员,每人每天可补助30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50元。
(二)
出差目的地为县城货县级以下城市的,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40元发放。
(三)
下列情况不予发放伙食补助:
1、
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收取会务费、会议费、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2、
经批准被外单位聘请提供有偿劳务的。
3、
应邀出席各钟庆典及相关活动的。
4、
超过出差任务天数的逾期天数。
(四)出差人员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补实行伙食补助包干办法。
(五)短期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
经组织批准到党校、干校、团校、高校进修班、其他学校学习冰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凡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外出(实习、实践、实习代教、野外采药等),不适用此办法。
(七)经学校批准,外出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非学历教育学习,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15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订票费等零星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货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收取会务费、会议费、资料费、培训费的,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往返机场与出差住宿地、出发地与机场间乘坐出租汽车的,当日公杂费不再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事先经学校批准外出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如超过标准,根据会议证明文件,经校长批准后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上级借调、参加各种工作对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及借调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一般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被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照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的旅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工作人员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照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到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等出差,必须事先经批准,先落实经费来源,再借款,否则学校计财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校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账、归还出差借款。非经批准逾期不报账归还借款的,计财处将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还其借款。
参加会议、培训的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必须提供有关领导批准签字的会议通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因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返沈阳校区与大连校区的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5元。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差旅费管理及假期借款的暂行规定》(辽宁中医发[2007]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