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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笔记

宪法笔记 本文关键词:宪法,笔记

宪法笔记 本文简介:宪法定义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1.宪法产生一般以阶级斗争胜利和掌握国家政权为前提条件;2.在内容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3.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

宪法笔记 本文内容:

宪法定义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本质

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宪法产生一般以阶级斗争胜利和掌握国家政权为前提条件;

2.在内容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3.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实质)

1.以国家类型和宪法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以宪法是否与现实脱节,把宪法分为真正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

真正的宪法两个层面:必须是民主政治的体现(静态意义)

得到真正的实施(动态意义)

美国宪法四个基本原则

a.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即代议制政府原则(现代国家标志是打破神权的束缚,人民主权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依据)

b.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

c.联邦与州分权原则

d.文职人员控制军队原则

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原因

1.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强大封建势力的压制。

2.中国缺乏有利的社会阶级基础,缺乏对民主,对宪法的需求。

3.中国缺乏法治发生的因素:主流文化重视德治、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

4.立宪被动,偏离方向、淮橘为枳

82年宪法内容特点

1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宪法编排体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第二章,在国家机构前面加以制定,体现了宪法重视基本权利的规定。

3重视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合理设置。

①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与组织

②恢复了国家主席

③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

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⑤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法规制定权

⑥恢复设立乡政权,将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地位和作用列入宪法

⑦规定部分国家领导人的限任制,废除领导终身制

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1.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行政指导在政府对经济管理的过程中日益重要。

2.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

3.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4.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

5.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基本原则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宪法原则:

是制宪者制定宪法的基本思路和根本原则,隐藏于宪法规范的字里行间,贯穿宪法的始终

体现宪法的价值和基本精神

是评判政府合法性的标准

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

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

2.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

3.权力制约原则(基本手段)

4.法治原则(根本保障)

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a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b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c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中国当代人权观

1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

2.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3.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4.

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5.

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6.

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7.

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

8.

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途径

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2.不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规定很少。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监督

3国家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

法治原则

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制:指法律制度,法制建设指法律制度的完善,中性含义

法治:指法律限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对于个人,“法不禁止即自由”

对于政府,“法不授权不得为

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利必须依法行使

5.司法独立

宪法的核心价值或精神在于权力制约即限权和人民主权或权利即护权。

宪法形式的概念。

宪法的外部形式即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宪法的内部形式即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宪法渊源

1.制宪和修宪活动

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

3.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政治惯例

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

7.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

8.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宪法形式

1.成文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宪法解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我国的宪法渊源与形式

国的宪法渊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宪、修宪、释宪与违宪审查

2.其他国家机关的政策、决定

3.执政党的大政方针

4.政治惯例

5.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宪法学说

6.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我国的宪法形式

1.成文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的立法结构包括

宪法序言

宪法正文

宪法附则

宪法的序言

宪法序言,是指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可分明示性序言和非明示性序言两种.

宪法序言的分类

(1).目的性序言

(2).原则性序言

(3).总则性序言

(4).纲领性序言

(5).综合性序言

(6).解释性序言

宪法序言产生的原因是由制宪者的需要和宪法的规范性的特点决定的。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的内容与总则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因此应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的功能

(1).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

(2).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

(3).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

5、宪法序言的三个特别问题

宪法关系概述

概念宪法关系:按照一定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性质1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2最基本法律关系3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4静态、互动5事实关系、价值关系

1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

2宪法关系只有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成为现实的宪法关系

3宪法关系以原有法律关系为主,以派生法律关系为辅

4宪法关系具有政治性特点,或者说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主要针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5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6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动态宪法关系

7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宪法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宪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之公民和组织,简称宪法主体。

分类:宪法主体可分为三类:国家及其组织和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外国人、本国人)及部分公民(民族)与公民全体(人民);社会团体(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

由此形成三种宪法关系为:国家与社会团体的宪法关系;公民与社会团体的宪法关系;公民与国家的宪法关系

公民(▲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

(2)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①平等性。②自由性。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国家的特征

1法定性。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由宪法和法律确定,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权力行为的严格程序;

2宪法赋予国家对社会及其成员以政治强制力;

3由于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权力的载体和体现,因此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

宪法关系的内容的定义:

宪法关系的内容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依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关系内容的特点

一、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三、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四、宪法关系的客体

1、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

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1)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

(2)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力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3)宪法和宪法关系规范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宪法的价值

一、宪法价值概说

1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目标价值)

2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自身价值)

3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评价价值)

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

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所促进的价值,也即宪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宪法价值的核心内容。它反映着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发挥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着人类蕴藏在宪政制度中的社会理想和追求,体现着在一定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条件下,立宪者赋予宪法的社会价值观念;

宪法本身所具有和反映的价值则是宪法本身的科学性、严谨性问题,它关系到宪法是否反映社会的需要,是否能充分发挥作用,它是保障目的性价值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有力补充;

宪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目的性价值的延伸和演绎,它反映了宪法对于它所促进的各项价值的重视和表现程度,体现着宪法的发展趋向。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

(一)人民主权

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实践作用

(1)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赋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

(2)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

(3)宪法构建起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行模式,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途径

(4)宪法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推动人民主权的发展

(二)宪政秩序宪政秩序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宪政秩序是一种民主政治秩序,是民主存在的一种基本形式。它不仅是宪法、宪政的价值追求,而且是现代政治法律社会的基础。尽管不同社会、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的宪政秩序并不一定相同,但其建立和发展却存在着共同的规律。

宪政秩序构成的基本要素主要有:宪政实体、宪法规范、宪法至上权威等三个要素。

(三)社会发展宪法对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力维护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此基础上确定符合国情的发展模式及经济体制。宪法根据社会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状况建立一定规则,保证社会资源合理分配

优化发展。

(2)社会经济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推动政治关系进行改革;权利义务

权力职责

变更

推动政治关系进步

(3)通过规定意识形态,建立教育、

宗教等思想文化制度

(四)社会正义社会制度的公正性

合理性

核心是分配制度

(1)确定民主对社会利益再分配

(2)程序政治

(3)对于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偏差,只有通过宪法进行协调和纠正,才能确保法律对于社会价值的促进作用的最大发挥。

三、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

(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

(4)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

(5)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

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

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宪法的作用

概念: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特点:本质——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对象——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作用——积极或消极;发挥——依赖一定社会条件

规范作用

主要方式: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三、社会作用

1、对政治关系

(1)是构成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

(2)是确认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作发展。

2、对经济关系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

(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3、对社会文化关系

(1)确认或直接规定所在社会的意识形态即与其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将其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2)确认保护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人们遵循社会公德

(3)规定教育、宗教等思想意识方面的制度,影响社会意识

(4)宪法本身有价值系统和价值标准,并在各项宪政制度中体现出来

.宪法观念的概念

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与评价。

宪法观念的作用

(1)对宪法创制的作用(2)对宪法实施的作用(3)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

宪法文化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包括政治文化的层面和法律文化的层面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基本内涵

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保障公民权利。

宪政三要素:民主、法治、人权

宪法----宪政的前提与形式

民主----宪政的内容与核心

限权----宪政的要求与任务

法治----宪政实现的手段

人权----宪政的终极目标

宪政的精神:原则与妥协

宪法与宪政的联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有宪政必定有宪法。

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从外在状态看,宪法指静态的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政是动态的立法政治。

从内容看,宪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组织结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大法,构成国家的行为规范,但是宪政实践所遵循的规范,却并不完全按照宪法的规定。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是宪政的产物,属于宪政的范畴。

从与民主的关系看,宪法只不过是处理国家政治事物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有宪法不一定有民主。但宪政一定是以民主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社会基础: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内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概念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逻辑起点)。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是前提)。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核心),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关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原因

1、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

2、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大杂居、小聚居。

3、融洽的民族关系。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

1、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2、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

3、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四、特定人的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统一性

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限制性、不损害整体利益

选举制度的概念

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差额选举的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宪法的实施的概念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包括宪法适用、宪法遵守和宪法监督。

宪法实施的特点:

1、宪法实施的广泛性

2、宪法实施的综合性

3、宪法实施的原则性

4、宪法实施的多层次性

5、宪法实施的持续性

6、宪法实施的保障性

7、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

宪法实施的原则

1、最高权威性原则

2、民主原则

3、合法原则

4、程序原则

5、稳定原则

6、发展原则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组织与个人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2)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3)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以被审查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依据:事先审查、事后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以审查起因为依据:附带审查、起诉审查、提请审查

宪法解释的原则

1宪法的根本精神与基本原则

2制宪的目的与任务原则

3系统解释原则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5整体解释原则

6字面解释原则

违宪审查就是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原则或宪法规范,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政令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

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宪法实施监督权的机关

2、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公民个体不能成为宪法监督的对象

3、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公权力主体行为的合宪性

4、违宪审查的依据是宪法原则及规范

5、违宪审查的结果是追究违宪责任

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

1、维护宪法权威

2、解决机关间争议

3、保障基本人权

违宪审查的原则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1、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原则

2、诉讼身份限制原则

3、合宪性推定原则

4、宪法判断的回避原则

5、违宪裁决多数表决原则。

现行违宪审查制度:

(1)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2)明确了违宪审查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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