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长镇字库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沟渠及小河河堤工地进程建设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河堤,字库,沟渠,实施方案,小河
阳长镇字库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沟渠及小河河堤工地进程建设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阳长镇字库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涵沟及河堤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黔中水利枢纽”上游“三岔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工作,确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环境安全,使我镇境内三岔河水体质量得到改善、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根据国务院《国家水资源法》、贵州省《水资源管理办法》、《毕节地区三岔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方
阳长镇字库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沟渠及小河河堤工地进程建设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阳长镇字库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涵沟及河堤工程建设
实
施
方
案
为加强“黔中水利枢纽”上游“三岔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工作,确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环境安全,使我镇境内三岔河水体质量得到改善、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根据国务院《国家水资源法》、贵州省《水资源管理办法》、《毕节地区三岔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方案》和毕地财总[2011]448号财预227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地、县关于在三岔河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及目标任务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对三岔河流域河道实施综合整治,按照科学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对“河长制”管理河道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综合治理,改善三岔河水环境质量,建设生态秀美的新阳长创造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任务目标
建立由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的全方位的镇区河道治理系统,加快净化镇区水域环境,加快治理水质污染,提高城镇文明程度及对外良好形象,提高镇区人居环境质量。
(三)年度阶段目标
以加快镇区硬件设施建设为重点,疏通镇区汇入阳长大河各支流沟渠,迅速启动各涵洞、沟渠及河堤建设。
二、项目详细工作内容
(一)工作范围
阳长镇字库小河阳长医院背后河段及电厂大件堆放场范围内。
(二)具体的内容
1、阳长镇字库大件堆放场处涵沟砌筑工程(长度为53米,具体施工断面图见附图一):①清理沟内堆放沉积垃圾385M3;②机械开挖沟槽、基坑586M3;③砌筑带形毛石砼^C15基础492.6M3;④砌筑带形料石砼^C15挡墙392.6M3;⑤浇筑带形钢筋砼^C20盖板66.67M3。
2、阳长镇字库村小河河堤砌筑工程(长度为20米,具体施工断面图见附图二):①机械开挖沟槽、基坑128M3;②砌筑带形毛石砼^C15基础128M3;③砌筑带形料石砼^C15挡墙100M3;
(三)技术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施工规范及标准进行施工。
三、项目年度工作目标采取措施及方法
(一)组织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了以分管领导镇党委委员曾松同志为组长,李荣胜、伍仕荣、李彬、胡丰亮、邱仕礼、王珑、朱砂、秦兴海、陈俊、李厚明、杨洪才、张青学、黄远兵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李彬任主任。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施工及协调等工作。
(二)狠抓质量,强化监督
建立和完善质量技术监督、资金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涵洞建设规定,严格施工程序,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主动服务,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如期完工。
(四)奖惩兑现,责任追究
制定奖惩考核措施,对分管领导及负责项目实施工程人员进行考核。
四、预期成果
阳长镇字库大件堆放场处涵沟砌筑工程及阳长镇字库村小河河堤砌筑工程建成后能取得以下几点成果:
一是能够使阳长镇小城镇新区公路建设相互贯通;二是能够及时排洪,避免洪水季期间洪水四处横流,将污水及污物带入三岔河流域;三是能够美化环境。
五、项目工作进度安排
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利用现有资源的优势,以工资+材料的形式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
(一)议标阶段(2011年5月20日至2011年6月10日)
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故采用比价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承建。即邀请3家以上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由阳长镇党委、政府(评标委员会)结合市场行情,最后选择较合理的施工企业。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6月11日至2011年10月底)
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督促及时进场,并保证好协调、服务以及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工作,确保该项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工程验收阶段(2011年11月初)
涵洞砌筑工程完工后,由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初步验收,邀请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最后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质量等级,验收合格后方按合同拨付工程款。
六、实施组织形式
由镇党委、政府统一决策,部门配合,促进镇区三岔河流域治理及长远发展的高度,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分解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工。
七、本项目实施概预算(见附表)
阳长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