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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细则,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XXXX大学学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内各部门:《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经征求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意见,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新的《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XXXX大学学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经征求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意见,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新的《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学年制

学士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抄送:校领导

重庆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1月11日印发

(共印40份)

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重庆市学位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类别:

1.经济学专业、贸易经济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金融学专业、财政学专业、统计学专业、保险专业授予经济学学士。

2.工商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专业、物流管理专业、电子商务(管理)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商务策划(管理)授予管理学学士。

3.汉语言文学专业、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工业设计专业、英语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广告学专业、新闻学专业、法语专业、摄影专业、动画专业授予文学学士。

4.法学专业、社会工作专业授予法学学士。

5.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物理学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应用物理学专业、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授予理学学士。

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自动化专业、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包装工程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应用化学专业、环境工程专业、印刷工程专业、生物工程专业、电子商务(技术)专业授予工学学士。

7.体育教育专业授予教育学学士。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我校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和《重庆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修订颁布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撤消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决定授予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等。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外国语、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必要时,应对申请者进行学位考试);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3.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复查学位申请者的真实学术水平。

汇总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会务。

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组织发放学位证书。

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条

凡本科层次、并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外语能力要求如下:

1.非英语类非涉外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369分(百分制52分)及以上。

2.非英语类涉外专业(含涉外专业方向)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369分(百分制52分)及以上。

3.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TEM—4)成绩达55分及以上。法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法语四级考试(TEM—4)成绩合格线依据当年法语四级合格线分数和英语专业四级下调分数的相应比例确定。

4.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参加重庆市高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PRETCO-B)成绩合格。

5.因外语能力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但在毕业当年考取国家硕士研究生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6.应用技术本科学生外语能力和职业能力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也可获得学士学位证书,但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需在专业后加注“应本”字样。

非英语类专业全日制应用技术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334分(百分制47分)及以上,或者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获得A级证书。

获得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职业技能核心证书。

7.学习其它语种(日、俄、法、德语等)的学生在对应语种的考试中达到上述对应的要求。

第八条

计算机能力要求如下:

1.非艺术、非体育、非计算机类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计算机能力要求达到“全国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CCT—2)成绩合格的标准;

2.艺术、体育类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计算机能力要求达到“全国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考试(CCT

-1)合格。

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计算机能力要求达到“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初级合格要求,2005级和2006级未通过考试者,其考试成绩列未合格者前80%可认为计算机能力达到要求。

第九条

身心健康。

第十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品行考核不合格者。

3.在修业期间有一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

4.经统一测试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因生理残疾障碍等免修体育者除外)。

5.外语能力不符合第七条的要求、计算机能力不符合第八条要求,且未达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要求者。

6.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3款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若在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位:

1.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或表彰者。

2.有突出表现并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者。

3.有突出表现被评为省(市)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者。

4.荣获省(市)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

非外语类、非计算机类专业仅因第十条第5款未获得学位者,均作缓授学位处理。从入学年月算起的7年有效时间内,学生可以回校报名参加大学生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且只能回校参加统考)。若等级考试成绩均达到毕业时授位条件者,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书面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在毕业时自愿申请到西藏、新疆、青海、宁夏四省区工作(除省会城市外),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以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用人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为准),并对应符合下列情况,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因第十条第3款原因,在校期间表现良好,荣获下列荣誉称号之一者。

(1)

校级优秀团员(团干)

(2)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3)

校级文明大学生

(4)

校级感动校园人物

(5)

校级优秀毕业生

(6)

校级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2、因第十条第5款外语能力原因,但对应符合下列条件者:

(1)

非英语类非涉外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高等学校学生英语应用能力A级或B级考试(PRETCO)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320分(百分制45分)及以上。

(2)

非英语类涉外专业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425(百分制60分)分,或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320分(百分制45分)及以上。

(3)

英语(法语)专业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425(百分制60分)分,或参加全国专业英语(法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5分及以上。

(4)

应用技术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284分(百分制40分)及以上者,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但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需在专业后加注“应本”字样。

(5)

学习其它语种(日、俄、法、德语等)的学生在校期间在对应语种的考试中达到上述对应的要求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工作程序

1.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学位。在毕业前2个月,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工作程序填报推荐名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本专业、年级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和教学质量情况总结。

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综合考评的情况。

毕业生成绩总表。

学生的学籍档案记录。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原件及成绩评定材料。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必要时,可建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进行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技能考核,旁听考察毕业答辩。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审议有关学位授予申请等事项。

第十六条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主席或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议;也可由主席或副主席逐一审定,其后将意见通报委员会确认后执行。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缓授或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证书,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五章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按照以下程序填写并发放:

1.根据相关规则按不同学院、专业的学生排序编号并记录存档。

2.填写好的学位证书加盖学校的钢印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负责、辅导员班主任配合发至获得学位的学生本人。

4.在填写每份学士学位证书的同时,填写对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加盖校章和主席的签字章后,存入学生档案。

5.经涂改的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明书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原则一致。缓授或补授学士学位证书的,以实际批准授予的时间为准填写。

第二十条

学校教务处将每届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请、审核学位资格中,若有争议的问题应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如确认学位授予不当,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校学位评委会应予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在校期间,2005级和2006级学生的《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计算机技术基础》等课程可以按以下方式冲抵,但2007级及以后学生不予冲抵。

1.不合格的《大学英语》课程通过参加由我校考点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达到下列分数后予以冲抵。

(1)

非艺体类本科CET4或CET6成绩达到369分(52分)及以上。

(2)

艺体类本科CET4、CET6、PRETCO-A

或PRETCO-B成绩达到355分(50分)及以上。

(3)

应用技术本科学生参加高等学校学生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PRETCO),成绩合格。

2.《大学计算机基础》、《计算机技术基础》或另一门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计算机语言课程的重修学分,可以通过在校期间参加由我校考点组织的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CCT2)相应语言合格后,予以冲抵。

3.英语专业学生可以通过在校期间参加由我校考点组织的专业英语八级(TEM8)考试合格后,可申请冲抵专业必修课程重修学分中的10学分。

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可以通过在校期间参加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初级合格后,可申请冲抵专业必修课程重修学分中的10学分。

第二十三条

我校成人教育与自学考试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5、2006级及以后的学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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