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建设工程,投标,管理办法,施工招标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
(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第八条
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进行。
有形市场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为依法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功能完善的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计算机网上撮合定标。
有形市场不得成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借提供服务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招标工程相应规定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国家行政机关及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立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已办妥;
(二)建设用施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主要设备和特殊材料的来源已落实,并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五)施工准备已就绪。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市场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亦可同时在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公告。公告规定的招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在有形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人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低于三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可以采用信函或数据电文等形式。
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经法定程序、权限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对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等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批后,可采取定向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报建;
(二)招标人组建招标班子或委托招标代理;
(三)报送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五)投标报名,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投标人同时申请投标;
(六)分发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人密封报送投标标书;
(九)编制、审定标底;
(十)建立评标组织,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招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经审查批准的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应在发标时或答疑会议前分发给各投标人。
第十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对报名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和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投标人报名较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以共同认可的方式确定不少于六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对于建设项目较少、投资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可适当减少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但不得少于四家。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相适应,不得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对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投标须知、技术标准、设计图纸以及招标人发出的补充通知等组成。其内容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及地点、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标明特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厂家,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某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应及时组织答疑会,并形成答疑会纪要,答疑会纪要应与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相一致,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查。必要时,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2天。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设标底。
标底由具备资质的招标人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由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审定中发现标底有误时招标人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需作调整时,应与原编人员核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及其shui金等组成;
(二)编制标底应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答疑会纪要和我省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或国家统一编制的专业定额地区预算价格、费用定额进行编制,并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
(三)一个单位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四)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五)编制或审查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投标人的投标预算;
(六)编制投标人投标预算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标底的编制、审查或审定工作;
(七)所有接触过标底的单位和人员对标底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及能力,其拟承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第三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工程总报价、施工图预算书及主要材料用量;
(四)投标工期;
(五)工程质量等级;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技术标主要包括施工部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可行性,质量、安全施工保证体系与保证措施,主要机具、劳动力配置、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同时应将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与各投标人相互签字,在投标截止时,各投标人也可相互签字确认。投标文件在开标前应妥善保存,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定标前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款等合理化建议方案,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三十四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可以由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投标文件以及向招标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第三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
开标、评标按先技术标,后商务标分两阶段进行,其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评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及人员;
二、宣布唱标、监标、监督管理、会议记录人员名单;
三、宣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
四、查验招标人、投标人证书、证件;
五、招标人提交密封的考查信誉得分;
六、投标人提交相关证书的原件;
七、招标人、投标人、监标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共同验查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性;
八、开启技术标;
九、评审技术标,并核对相关证件;
十、开启商务标:
(一)依次公布投标文件内容及该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撤回等情况;
(二)投标人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
(三)公布经审定的招标标底;
(四)评审商务标;
十一、公布评标结果;
十二、有关人员讲话;
十三、开标、评标会议结束;
第四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担任。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公布的评标办法重点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商务标评审一般由计算机完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中不得接受他人暗示,影响评审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更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形市场按不同专业,分类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须由从事施工组织、工程造价、质量安全和合同管理、经济管理等工作满8年以上,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评标的需要,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聘为评委。专家评委与该工程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有隶属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三)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五)投标人未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写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论证及评审意见;
(四)对投标人的评审结果排序,并提出中标候选人,候选人一般只提一名。
评标报告一般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且投标报价最低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确认后可作为首选中标候选人。
实行量化评标时,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应当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八条
提倡合理低价中标,合理低价控制范围在评标细则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在24小时内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内容应与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它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五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招标结束后7日内退还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人同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是否招标,5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是否进入有形市场,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党政处分暂行规定》(陕办发(1999)67号)等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