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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合同》word版 本文简介: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收单服务平台项目招标(采购)代理合同合同编号:YZ120170807052委托人(甲方):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托人(乙方):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八月招标(采购)代理合同书合同编号:YZ120170807052委托人(甲方):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托人(乙方):云南
《招标代理合同》word版 本文内容: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收单服务平台项目
招标(采购)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YZ120170807052
委托人(甲方):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受托人(乙方):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招标(采购)代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YZ120170807052
委托人(甲方):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受托人(乙方):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收单服务平台项目委托乙方组织进行招标采购,采购形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双方就下述项目的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收单服务平台项目。
2、甲方委托乙方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承担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工作。
3、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收单服务平台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二、代理服务费及支付方法
1、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计算收取,以中标金额做为收费的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收取。计算出的最后结果再下浮20%(即优惠20%)后做为最终的收费金额数。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招
标
费
类
率
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0%
0.20%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支付人:本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中标人/成交人
支付。
3、支付方式
招标采购完成后由中标方/成交方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方/成交方开具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基本帐户信息如下:
帐户名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2502016009024543511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
注:乙方承担组织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包括文件编制、发布公告(发邀请)、开评标场地、会务、餐饮、专家评审咨询、公证及人力成本等全部费用。招标文件售价以编制及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绝不以高价出售。除向投标人收取标书费和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外,乙方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招标人(甲方)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招标项目的招标实行总体进度安排,统一策划。对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
2、负责在招标开始前向乙方提供本次招标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落实情况;
3、负责在招标开始前向乙方提供本次招标项目招标工作需要的文件、全部技术资料和商务要求等;需要交底的须向乙方详细交底,并尽量保证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负责审定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资料;
5、协助乙方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份进行必要的澄清、答疑;与乙方共同组织标前会和现场踏勘;
6、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7、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名单确定入围中标人及签订合同;
8、招标工作完成后,甲方应对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给予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9、向乙方询问本合同采购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10、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11、要求乙方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
2、根据甲方确定的招标总体进度安排和甲方委托的招标代理范围、方式、内容、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提供的资料,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3、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或统稿,发售招标文件(编制或统稿出的招标文件经甲方审定认可后方能出售);
4、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示招标结果;
5、负责标前答疑、开标、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6、协助甲方抽取专家及组建评标机构,负责邀请公证单位;
7、负责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做好开标、评标记录;负责组织投标人澄清投标文件中的不确切问题,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人的报告;
8、根据甲方的定标结果,会同甲方签发中标通知书;
9、承担招标、评标的公告费、场地费、会务费、公证费(开、评标过程公证)、咨询费、评标专家的酬金等费用;
10、招标结束后,负责整理一套完整的招投标资料交甲方存档(涵盖招标全过程的资料),进行招标备案(若需要时);
11、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3、乙方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与本合同采购项目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14、办理其他应由乙方办理的事宜。
15、招标采购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序号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1
李晶
13700681230/087165342015
530181198407042610
2
罗奥
18313883548/087165342015
530181199207293014
3
鹿雯
13700613912/087165342015
532201198207150321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承诺商业保密原则,除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内容外,对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的评议、澄清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透露给任何一个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一方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提出要求更换乙方不称职人员或规定应回避的人员,乙方自收到甲方更换通知之日起在三日内落实情况,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在二日内完成人员更换。若乙方逾期三日仍未更换人员的,甲方有权解除和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甲方应对提供给乙方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资料和商务要求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4、若因乙方原因,对编制发布的文件和资料存在书写错误、装订错误、资料遗漏,而影响到文件资料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的,且不能改正或修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和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5、若因乙方原因,招标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招标结果无效或其他给甲方造成损害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和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6、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八、其它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而形成的文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2、争议的解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4、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
四
份,双方各执
二
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乙方完成甲方全部委托。标代理业务,且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6、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协助、保密等义务。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附件:
根据国家、云南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加强合同项目的廉政建设,达成以下共识:
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向招标代理方推荐投标单位。
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的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代理服务费的3%-5%,或者中止招标代理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乙方在项目实施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扣除。
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该附件约定相关事项由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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