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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一)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制定规则的行为。 热门城市: 潜山区律师、临城县律师、迁安市律师、临汾律师、和龙市律师、黔东南律师、临夏律师、和平区律师、黔西南律师。 对于普通人来说,提到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可能会感觉很陌生。 对于不熟悉和不明白的朋友,小编将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为的构成要素等方面为大家做出这方面的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一)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制定规则的行为。 最重要的问题是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影响。 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经过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据、内容和目的,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制定行政行为规则、补充行为规则和实验行为规则。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基于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基于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和有效性水平。 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指制定发行条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对象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的行为。 此类行政行为不专门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对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的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重复适用。 因此,它虽然不是行政立法行为,但却是抽象行政行为。 一种行为。 3、具体抽象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抽象具体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为完成法定程序并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1.行政立法有效建立的要求: (一)行政立法由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二)行政立法由行政长官签署; (三)行政法规公开发布。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求大体与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如行政立法严格。 存在三个主要区别。 (一)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设立,不需要经过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

(二)行政长官的签字是一切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但是,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由正职行政首长或者分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行政首长签署。 (三)公开也是一切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在此要素中,行政立法与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行政立法必须由行政长官发布命令并以法定刊物形式公布,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以一般行政文件的形式发布。 可以在官方刊物上发表,可以以告示、布告、告示等形式张贴在某些公共场所或者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或者通过地方广播、电视等方式播放。综上所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约束力的规定。 、国家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小编表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分类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但总体来说,常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和有效性水平来划分。 分配。 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中山律师。 哪些事项可以办理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