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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表决程序不宜实行集体首长负责制

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摘要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之一,属于行政首长的职责范围。

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理论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负责人负责制是不妥当的:

1、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决定了不宜实行抽象行政行为负责人负责制。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设定权利和义务、制定一般行为规则的行为。 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性,是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 从行为涉及的主体来看,抽象行政行为涉及面广,凡是属于其调整范围的相关人和事都受其管辖。 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其实施的后果是广泛的。 正是鉴于上述特点,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不当,必然会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而不像具体行政行为只影响个别个体的权利和义务。 从这个角度来看,抽象行政行为的表决程序不应实行首长负责制,而应实行集体表决制。

2、从立法成本和诉讼成本来看,不宜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主要负责制。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生效后,一般对个人或者组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 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会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当加强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我国确实有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这体现在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中。 上述有关规定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机关、人民法院等行政监察机关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或者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力。法规和规则。 且不说上述监管制度的程序完备性和有效性程度,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上述监管是事后监管。 如果行政法规或行政法规的命运完全由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决定,相比于全国人大立法的表决而言,行政法规违法或不当的可能性必然要高于行政法规违法或不当的可能性。人大立法,这必然增加立法成本和诉讼成本。 行政机关发布命令、决议等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也是如此。 因此,从经济管理的角度来看,一把手负责制并不适合抽象的行政行为。

3、从发扬民主、抵制行政长官意志的角度来看抽象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不妥当的。 行政立法的一大特点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整个过程是在行政体制内完成的。 由于实行首长负责制,批准、签署文件的决策权属于行政首长。 此外,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仅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则没有相关规定。 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行政长官支付赔偿金。 权力的滥用和酋长意志的成长,不利于民主化的进程。 [页]

另外,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主要责任制也不宜。 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中许多规范性文件在某些??具体规定上相互冲突,已是不争的事实。 这也是我国立法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某种角度看,上述问题与行政首长负责制不无关系。 产业保护、地方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行政首长的意志。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这实际上是对负责人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进行了限制。 为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应逐步缩小抽象行政行为负责人负责制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