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东大学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在国家重大项目竞争前培育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基金分为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校长支持项目)与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面上项目)两个类别。
第三条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校长支持项目)由校长指定,科研院负责协助校长进行前期的遴选工作。
第四条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面上项目)由科研院、社科处负责选拔。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研究项目应符合国际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我校的技术基础,可以引领我校学科发展,并在国家未来重点支持方向具有一定竞争力的项目。人文社科重大引导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需求及教育部人文社科中长期规划和《南东大学哲学社会科学(2011-2020)繁荣计划》,能引领我校人文社科的学科发展,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部省级社科重大项目申报方面具有竞争力;
第六条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研究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设备条件,符合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民经济的重大需求,研究内容有可能列入国家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的资助范畴或取得重大成果。人文社科项目还应切合我校人文社科实际,能引领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在国家和省部级人文社科重大、重点基金申报方面具有一定竞争力;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有科研团队作为支撑,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八条 优先支持省部级、国家级各类科研基地申请的项目。
第三章 实施方法
第九条 本基金按校长直接支持、公开发布指南两种方式实施。
第十条 组织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要成员的专家组,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江苏省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需求、我校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发展的要求编制指南,在全校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者对照申报条件,认真撰写申报书,报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就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科研院、社科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基金申请具体时间见当年申报通知;资助周期原则上为两年。
第四章 结题(项)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要求执行,项目执行期结束,项目负责人及时向科研院、社科处提交项目结题(项)申请与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未按时结题(项),将取消项目负责人“基本科研业务费”申请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获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需认真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年度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报送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项目因各种原因需延期结题,可向科研院、社科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专家确认,可同意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同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项)时,科研院、社科处组织专家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基本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经费使用、人才培养、社会影响等,同时需说明经过本基金支持,已建立何种新的研究方向,已获或有可能获得何种重大成果以及重大、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国家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的调整、研究中的重大进展等原因而需要调整研究内容、补充研究经费等,可向科研院、社科处提出申请,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本基金经费专款专用。当年下达经费,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年度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九条 项目组接受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对经费使用的监督,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经费使用不合理、挪用等现象,学校将停止项目的执行,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及内容参照《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院、社科处负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