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工作是召开会议并通过决议。 (当然,还有会员费。)
目的:
1.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为此目的:采取有效的集体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 并根据正义和国际法原则,以和平方式进行调整或调整。 解决可能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局势。
2. 在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国际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促进世界和平。
3. 促进国际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解决经济、社会、文化和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4. 成立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实现上述共同目标。
组织机构及职能
1.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它是联合国的审议机构。 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于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旬。 每届常会的持续时间一般为3个月。 如果议程没有得到讨论,可以推迟到明年春季,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之前结束。 大会可决定在会议期间暂时休会,并可在稍后日期续会。 大会关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须经2/3多数通过; 对于关于"一般性问题"的决议,半数以上的多数就足够了。 大会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足以对成员国产生广泛的政治影响。 除定期会议外,大会还可应半数以上会员国或安理会的请求,召开15天内的特别会议和24小时内的紧急特别会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 大会接受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及其机关的报告; 选举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 与安全理事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批准接纳新成员并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秘书长。 联合国预算和会员国分摊会费由大会讨论决定。 每届例会举行时,各国往往派外交部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团与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一些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大会主席1名,副主席21名,由常会全体会议按地区分配选举产生。 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大会的当然副主席,但他们也需要选举产生。
2. 联合国安理会
联合国安理会,简称“安理会”,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按照区域分配原则选举产生。 他们的任期为两年,不能连选连任。 《宪章》规定,安理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其职能是:根据宪章的规定制定各成员国有义务接受和执行的规定; 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任何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情况。 ,决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动,并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来反对侵略; 负责制定军控计划; 向大会推荐新成员国和秘书长。 安理会的行动基于“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原则(所谓“大国一致原则”)。 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性问题上均拥有否决权。 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 它有权调查和调解国际争端,采取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等强制措施,并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帮助缓解特定地区的紧张局势。 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已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安全理事会由联合国十五个会员国组成。 中华民国、法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担任安全理事会。 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个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 选举首先应充分考虑联合国各会员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贡献以及组织的其余宗旨,并应充分考虑公平地域分配。 (1971年,中华民国的所在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所在地被俄罗斯联邦取代。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3.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是协调联合国14个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经济、社会及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还管理着 11 个基金会和项目。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供了讨论国际经济和社会问题并为会员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制定有关这些问题的政策建议的中心论坛。 负责促进提高生活水平、普遍就业、经济社会进步; 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健康问题; 促进国际文化教育合作; 倡导普遍尊重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它授权对这些问题进行或启动研究和报告。 还授权协助筹备和组织经济、社会及相关领域的重大国际会议并协调会议的后续工作。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拥有广泛的权力,涵盖整个联合国系统70%以上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54个成员国组成,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4.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1994年11月1日,随着联合国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获得独立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安理会正式停止运作。 理事会修订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要求,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理事会多数成员的决定,或应大会的要求,在必要时举行会议,或安全理事会。
5.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它是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的,以实现联合国的主要宗旨之一:“以和平方式并按照正义原则调整或解决和国际法……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局势。” 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及其自身规则运作。 该章程是宪章的一部分。 国际法院于 1946 年开始工作,取代了 1920 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成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和平宫。 在联合国六大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一个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根据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向正式承认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院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
6. 联合国秘书处
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服务机构。 联合国主席任命联合国秘书长。 秘书长是联合国行政长官,承担重大国际政治责任。 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推荐,任期五年。 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作为联合国的代表出现。 他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 他可以代表联合国在发生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联合国工作人员组成。 其职责是为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方案和政策。 秘书长是联合国行政长官,现任执行秘书长是韩国潘基文。 此外,联合国还根据需要设立了大量的各种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