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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鱼说劳动法:集中隔离不存在额外费用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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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出问题

据媒体报道,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西马镇火神山医院的两名建设者发文称,他们回乡隔离时被镇政府收取4200元隔离费。 他们还张贴了收据。 这起事件的最新结果是:退款并道歉,负责隔离点的副市长被解职。 (观察者网:2020年3月8日,《火神山救援人员返乡后被收取隔离费,当地回应:退款并道歉,副市长被免职》)

不过,关于集中隔离的费用问题,这起事件并不是个案,而是一个普遍问题,因为为了有效阻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势头,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工作安排,中央、国务院、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政策措施,要求对COVID-19患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疫情严重地区返乡人员进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规范的通知》规定,返乡人员和外地(常住地盟市以外地区)人员位于)必须在家隔离。 管理。 对往返湖北特别是武汉的人员(含返程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 对浙江、广东、河南、湖南、江西、安徽等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含回国人员)实行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管理。 已隔离治疗并接受医学观察。 对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管理。

居家自我隔离没有额外费用或费用承担问题,但集中隔离的费用谁来承担? 是政府,还是单位、个人? 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会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2. 各地政府的不同规定和做法

(一)全部由政府承担

1、据《安徽瞭望》报道,2月8日下午,记者从安徽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获悉,为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措施,为预防性传播感染,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安徽将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单间隔离。 隔离检查14天无异常即可出院。 市、县政府负责确定符合条件的酒店作为指定集中隔离场所,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结算。

2、2020年2月12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承担疫情防控集中硬隔离费用问题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浙金融学会〔2020〕20号第1号)第一条明确,集中硬性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餐饮费用,由强制隔离地政府承担。实施检疫。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2020年2月15日,河南省信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按照财政分级原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费用由县区财政全额保障,严禁向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个人收取费用。形式或以任何名称。 对违规收费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据观察者网报道,江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2月15日表示,已征用区内5个隔离点。 区财政承担隔离人员的食宿费用,企业承担人员工资。 (2020年2月16日观察者网:“如果我复工后被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谁来支付?”)

5、据《遵化爆料》显示,遵化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长顺安达公司员工倪某从大连返回遵化市,准备复工。 按照规定,他入住遵化星程酒店集中观察点接受隔离。 调查显示,倪某结束14天集中观察期后离开后,工作人员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中国加油,向所有一线防控人员致敬,平安回家,胜利”的字样以及100元现金。 了解情况后,疫情防控组主要负责人指示必须将100元现金退还给我。 疫情防控小组工作人员对倪总的理解表示感谢,希望疫情期间得到更多支持。 并表示,疫情密切接触者和合规返京人员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无需缴纳任何个人费用。 (微信公众号“遵化爆料”:“集中隔离期间返遵化人员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2)少部分由企业承担强制隔离14天费用谁承担,大部分由政府承担。

据新华社2月23日报道,记者从山东省委疫情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酒店、公寓等租金用于支付外地返岗人员隔离费用由企业及所在地县(市、区)财务部门承担。 其中,地方市级财政、省级财政承担比例分别为30%、20%、20%、30%。

(3)文件规定个人要照顾好自己,但实际上是政府的责任。

2020年2月15日,株洲市荷塘区COVID-19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表声明:鉴于近段时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河塘区2月10日发布相关规定,要求对湖北籍公民或有湖北居住史的新入境人员实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但目前,荷塘区所有按规定集中隔离人员的费用均由区政府承担,并在集中隔离点张贴了书面的《集中隔离工作须知》。 目前,尚无个人支付集中隔离或核酸检测费用。

(4)全部由个人承担,但部分地方政府要求隔离场所,适当降低费用。

1、据观察者网报道,2月11日,一对夫妇在陕西靖边县一家酒店结束14天隔离,被告知需支付6000余元食宿费,引发热议舆论。 记者从靖边县官员处获悉,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暂由隔离人员承担。 若有新的省市补贴政策出台,将按要求及时返还。 针对隔离人员反映的高物价,该县与酒店、餐饮企业协商将相关费用减半。 (观察者网:2020年2月16日《如果我复工后被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谁来支付?》)

2、据东方网报道,河南省光山县也采取了类似措施。 当地规定,隔离观察期间的食宿费用由隔离观察人员承担。 住宿每人每天168元,伙食每人每天80元。 。 川南各县规定,凡是从川外返乡或来川南人员,均由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指挥部安排在县内集中医学观察隔离14天强制隔离14天费用谁承担,他们必须自己支付食物和住宿费用。 。 (2020年2月17日东方网:《东方时评丨别让“集中隔离费用”成为疫情防控的“绊脚石”》)

3、根据安乡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2月28日印发的《安乡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收费说明》,对“三类人员”(确诊病例康复人员、人员)对已出院人员、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和湖北返京人员进行14天自费隔离,指定洞庭国际大酒店作为安乡县集中医学观察点。 县防疫指挥部考虑集中隔离人员经济承受能力,与洞庭国际酒店协商将收费标准降低至每人共计3550元。 该费用由洞庭国际酒店直接向集中检疫人员收取,不足部分由县政府在疫情结束后向酒店适当补偿。 隔离期间,县政府将免费提供预防和恢复性中药课程。

三、本文观点

我认为集中观察的费用应该由政府财政承担。 由单位、个人或隔离场所承担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缺乏合理性。 原因如下:

(一)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措施是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默认采取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 所发生的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不得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是政府部门防控疫情的必要措施。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第4.2.1条第(五)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疫情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病人采取现场隔离、现场观察、现场救治等措施。疑似患者。 措施包括根据情况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2.负责疫情防控应急设施等物资储备,为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保障,是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一)《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防治方案,包括:疫区疾病及现场控制。 、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和调配。

集中隔离场所可以理解为应急设施。

(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生地或者发生地内特定区域的人员进行隔离期间,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应当提供生活保障。

(三)《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的日常经费。 。 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存用于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供调配。

(四)《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6.2.1条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动储备物资。 6.2.2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与法规。 资金。

(二)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单位和个人承担集中检疫费用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但没有义务承担传染病防治费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并必须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查。 、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但法律并无规定单位或个人应承担集中检疫费用。

(三)政府可以征用集中隔离场所,但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要求隔离场所自行承担费用或减少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时,各级政府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调配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备物资。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车辆及相关设备。 设施和设备。 临时征用房屋、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依法给予补偿; 能够退回的,应当及时退回。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收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车辆和其他物资。 但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或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5.5条明确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紧急动员、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应急响应期间,对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4)由于COVID-19疫情和防控措施,企业已经承担了太多成本,并履行了必要的社会责任。 在企业经营困难的严峻形势下,要求企业承担集中检疫费用是不合适的。

由于COVID-19疫情蔓延,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延长春节假期三天。 不少地方政府规定企业推迟复工。 由于隔离措施、交通管制等原因,企业无法及时复工复产,员工也无法及时返岗,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而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政策,在劳动用工方面,企业承担了几乎全部或大部分的疫情防控成本。 例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生地或者在甲类传染病发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的人员进行隔离期间,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工作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费用。 再比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发电)《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5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工作的企业职工紧急措施时,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

正因为如此,为缓解企业困难,各级政府部门陆续出台减免社保费、缓缴住房公积金、免税等惠企政策,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尽快恢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 和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不应该相互矛盾、相互抵消。 一方面出台各种优惠措施缓解企业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企业承担集中隔离的费用。 无论是从政策导向还是从实际结果来看,要求企业承担集中隔离的成本都是不恰当、不恰当的。 明智的。

(五)当然,如果因单位或者个人行为不当而采取集中隔离措施的,可以要求该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应费用。 例如,单位未依法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导致相关人员需要集中隔离的,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又比如,因个人原因,不听劝阻聚集、不戴口罩、探亲访友等需要隔离的,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您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