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型建设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创新、严谨、和谐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湖北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湖北,持《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身体状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五条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