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郑大学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州郑大学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青年拔尖人才,特制定本办法。一、选拔条件申报人......
州郑大学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青年拔尖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条件
申报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能够全职在校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定,可受聘为青年拔尖人才:
(一)科研经历及成果
1.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研究方向,科研项目或所获奖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国家级重要项目研究;主持过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国家奖前3名,省级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2.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权威期刊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5篇及以上中科院一区文章;5篇及以上A类期刊文章;1篇及以上本学科研究领域顶尖期刊文章。
(二)在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担任助理教授或相当职务。
(三)除以上条件外,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中如有1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批准,可直接聘任青年拔尖人才。
二、岗位职责
(一)聘期内,初步形成明确的科研方向与稳定的科研团队。
(二)聘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须有新增科研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新增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家科技计划课题、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项及以上;新增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家科技计划课题、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且新增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工程项目1项及以上。
(三)聘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中科院一区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或在《Nature》《Science》等顶尖期刊及其子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及以上;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A类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等顶尖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及以上。
三、培养目标
青年拔尖人才经过培养,应达到学校学科特聘教授中学科骨干上岗条件。应积极申报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等项目。
四、薪酬待遇
(一)工资待遇
青年拔尖人才人事工资关系在学校且签订全职聘用合同的上岗人员,聘期内享受协议工资(税前)25—30万元人民币/年(15—20万元岗位工资按月发放,10万元奖励性绩效考核合格后发放)。
(二)生活保障和支持经费
校外引进且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全职到岗的青年拔尖人才,享受安家费30万元人民币(人事关系到校并报到后一次性发放);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学科50万元人民币、人文社会科学学科20万元人民币。
对于选拔到岗的青年拔尖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考虑解决配偶分居两地问题。配偶工作调整条件和程序参照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五、遴选程序
(一)公开招聘
学校每年根据学科需求,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二)个人申报
申报人根据自己研究领域和方向,向相关院(系)提交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州郑大学青年拔尖人才申请表》;3份同行专家推荐意见;申请人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近5年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高水平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高水平论文检索证明(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等可以证明学术水平的证件或证明。上述所有证明、证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推荐院(系)公章。
(三)学术推荐
推荐院(系)接到申请人材料后,组织教授委员会对申请人学术水平及研究方向进行论证,符合推荐条件的上报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附推荐报告)。
(四)专家评审
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学科、科研等职能部门对申报人材料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提出聘任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岗位聘期
青年拔尖人才实行岗位聘任制,5年为1个聘任周期。
七、岗位考核
(一)青年拔尖人才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表现、师德学风、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及考勤情况。
(二)年度考核由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根据培养目标和岗位职责,组织教授委员会实施,考核结果报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当年奖励性绩效。
(三)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由学校组织。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签署初步考核意见后报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中期考核在聘期满三年时进行,考核合格者,则继续聘任;不合格者,则终止聘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