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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公路分局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0-04-2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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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公路分局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渝水公路分局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养、机械设备、施工现场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分局各项工作安全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制定依据为《安全生产法》以及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

渝水公路分局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渝水公路分局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养、机械设备、施工现场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分局各项工作安全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为《安全生产法》以及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第三条

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遵循“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以及“一岗双责”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分局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上级部门安全生产领导的小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股室(公局、养护中心)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程及养护的副局长担任。单位配备一名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分局机关小车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条

养护公司各道班设置一名道班安全员,具体负责道班的日常安全工作。通达公司各施工工地设置工地安全员,具体负责工地施工的安全工作。养护中心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养护中心内各类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分局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部署、协调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三)健立建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审定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解决和采取防范措施。

(五)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

分局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领导贯彻执行落实各项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和任务。

(二)制定、修订分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协助参与制定其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经常检查分局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帮助指导按规程操作,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作业。

(四)做好分局安全生产宣传、学习、教育工作。

(五)做好分局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建立、完善、整理分局安全生产档案。

(六)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道班(工地)安全员职责

(一)在公司负责人领导下,负责道班(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对操作职工进行业务指导。

(二)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做好道班(工地)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道班(工地)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灭火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如有损坏情况及时上报并处理。

(四)做好职工上路作业安全工作,教育职工必须穿戴安全服帽,作业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五)每天做好道路巡路安全检查,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发现情况能处理的及理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通达公司、养护公司职责

(一)在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负责分局辖区内桥梁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做好各类桥梁的安全防护工作,日常保养工作。

(四)公司配备兼职安全员,各道班、工地配有相应的班组安全员,实行层层管理。

(五)经常检查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操作,督促检可整改,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道班(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六)抓好职工和外聘人员的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组织职工定期进行安全学习,检查等活动。

(七)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各种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

第四章

安全责任与追究

第十二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工作考评内容,与分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实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遵循“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以及“一岗双责”原则。

(一)分局局长是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负全部责任,在事故中应负领导责任;

(二)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二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负直接责任,在事故中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专职(兼职)安全员是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三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负监督、管理责任,在事故中应负管理责任;

(四)、安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间接监督管理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负间接管理责任,在事故中应负间接管理责任;

(五)各基层安全员是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在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

(六)事故当事人在安全生产中是直接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负有遵章守纪、防范事故的责任,在事故中应负直接责任;

(七)其他员工在安全生产中是间接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负有监督、制止、纠正违章的责任,在事故中应负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在工程、养护、运输、房建等工程项目发包时,应签订《安全责任状》和《施工安全协议书》,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殊工种作业岗位严禁使用临时工,施工期间应严格检查承包队伍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用具,竣工验收时,应有安技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

由以下情形造成的安全事故,应追究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应追究规划设计人员的责任;

(二)因规章制度不健全,由“三违”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应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因施工、安装、检修、质量、管理上的错误和缺陷造成的安全事故应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不按规定进行机械、车辆维修保养、年检年审、办理保险业务,应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由以下情形造成的安全事故,应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一)上级指示未按规定要求贯彻落实;

(二)未按规定组织职工开展安全学习、培训、进行宣传教育。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未进行岗前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造成财产损坏、丢失和安全事故;

(四)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未按劳动保护“三同时”规定运行;

(五)对新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学习培训、考核,即安排上岗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引发的安全事故;

(七)在公路上堆放砂石等公路施工材料引发的安全事故;

(八)购置劣质、性能失效的生产用具、机械材料、生活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九)施工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使用承包队伍未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和《安全责任状》,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上路作业未穿戴安全服帽、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路段未设置安全标志;

(十一)无证、酒后驾车、私自用车、对外运输,行车中搭乘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人员;

(十二)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驾操无安全保障和带“病”车辆、机械行驶、运转,造成的安全事故;

(十三)酒后跟班作业,影响工作和生产安全;

(十四)冬季夜间睡觉将煤炭炉放入房间内睡觉取暖。

(十五)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向上级领导汇报、瞒报,造成后果的;

(十六)对违规违纪处罚,不正确对待,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影响生产和团结,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以公安交警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为依据,并根据实际情况,经分局安全领导小组讨论研究,重新作出的事实认定,按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处理。不牵涉到外籍的安全事故,以市局安委会和分局安全领导小组调查、分析、认定、处理结果为依据,分别追究领导责任,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五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调查、分析、研究,可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扣发工资等办法进行处罚。坚持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分析、讨论、认定进行责任划分,事故责任分为三种:

(一)领导责任;

(二)间接责任;

(三)直接责任;其中直接责任又分为以下六种:

1、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

4、次要责任;

5、一定责任;

6、无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处理如下:

(一)上级指示未按规定要求贯彻落实,扣除单位负责人工资200元;

(二)工程施工,作业现场未设立安全员及醒目安全标志,扣除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工资各200元;

(三)路面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安全服、帽,少一样扣50元,施工作业中未设置安全标志,扣在场责任人工资100元;

(四)不按规定组织、参加学习,弄虚作假,发现一次扣单位负责人工资100元,职工每人50元(休假人员除外);

(五)机动车在行驶中搭乘外籍和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发现一次按每人50元扣除驾驶员工资;发生事故造成后果与经济损失的由驾驶员和准乘人员共同承担赔偿;

(六)在公路路肩内堆放养护材料留至过夜,影响交通安全的,扣除责任人或负责人工资100元;

(七)驾驶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上路,发现一次扣除驾驶员工资100元;

(八)对车辆、机械设备未尽责管理、维修、保养,造成反复修理和经济损失,扣除主驾驶员工资50元;修理费用由主驾承担40%,副驾承担10%;无副驾、主驾承担50%;

(九)因饮酒过量影响工作和安全,扣除当事人工资100元;不能工作的按事假处理;造成事故应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

(十)冬季取暖将煤炭炉放入房间内睡觉取暖,一次扣除当事人工资50元;

(十一)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单位财产丢失、损坏,经安全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十二)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用车,发现一次扣驾驶员工资200元,并按市场价收取费用,造成的交通事故,按照市局和本办法管理规定对单位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所扣的款项,由肇事者负责全部补偿。

第二十一条:酒后、无证驾车,下班后、节假日休息私自用车外出,行驶中搭乘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发生的交通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和准驾、乘人员共同承担,自行处理,单位不负一切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种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进行维修、检验、保险,未按时间进行保修、年检年审、保险的车辆,应追究经办人,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经保修的车辆、机械在三个月内因修理质量造成的安全事故,应追究修理单位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未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由“三违”现象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现场指挥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开展岗位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导致火灾,被盗、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发包施工前应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合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期间乙方在承包项目施工作业中所发生的交通安全和人身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全部负责、自行处理。造成单位损失的由承包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聘用外单位车辆,应签订《安全协议》,雇用临时工应审查其年龄,不得安排特殊岗位作业。未按规定执行,发生安全事故,追究雇用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不立即上报、隐瞒、谎报、发现一起对事故责任人或该单位负责人给予100—500元处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外出作业违章罚款或交通事故罚款,一律不予报销,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造成安全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如下:

一、直接责任扣款标准

1、负责全部责任扣款40%

2、负主要责任扣款30%

3、负同等责任扣款20%

4、负次要责任扣款10%

5、负一定责任扣款5%

二、发生事故与经济损失对间接人的处理:

1000元以下每人扣工资100元;

1000元—5000元每人扣工资200元;

5000元以上每人扣工资500元。

三、发生事故与经济损失对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的处理:

1000元以下每人扣工资100元;

1000元—5000元每人扣工资200元;

5000元以上每人扣工资500元。

四、超过分局目标管理标准的,按照市局文件要求或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

定期组织安全学习。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第三十二条

各施工、养护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三项教育:一是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的基础教育;二是专项工艺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三是班前班后的“日常教育”。

第三十三条

对外聘请的人员应符合分局的有关规定,并应对新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特殊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的安全教育外,还要进行特种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每年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在本分局范围内从事生产劳动,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安全事故,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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