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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企改革:央企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制将建立 本文简介:国企改革最新消息:央企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制将建立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既与职工收入挂钩,又与考核密切关联,将缩小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薪酬信息将向社会公开披露。针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总体偏高、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出炉。权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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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最新消息:央企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制将建立
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既与职工收入挂钩,又与考核密切关联,将缩小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薪酬信息将向社会公开披露。
针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总体偏高、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出炉。权威人士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已明确要求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并对薪酬结构和水平如何确定、考核评价如何开展、福利性待遇如何规范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当前央企高管薪酬体系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为本刊分析认为,主要是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具体到企业之间也存在“三高三低”,不同类型之间,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薪酬高,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较低;不同系统之间,财政金融部门监管的金融企业高,国资委系统相对低;不同行业之间,垄断行业企业高,竞争行业企业相对较低。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彭建国认为,原因在于薪酬标准不合理,监管体系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薪酬总量不透明。
从具体部署看,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为本刊解读认为,相关的规定直指过去央企高管薪酬分配中存在的弊病。“强调把高管薪酬与高管的绩效和任期内所作贡献紧密结合起来,规范福利性待遇。”
根据中央的要求,由国务院成立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和协调全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薪酬构成兼顾效率与公平
《瞭望》新闻周刊获悉,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将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据权威人士介绍,目前最可能的设计是央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的不同,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
绩效年薪则指与央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系数确定。本刊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央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也就是说,绩效年薪不超过央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2倍。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竞争力研究部部长许保利对本刊表示,这是把年度评价结果折算为一个系数,主要考核的是综合业绩。
除此之外,考虑到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不同,将设定一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
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这主要是为了调节不同行业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不至于让不同行业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差别过大。
“按照相关精神,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也就是说,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既与职工收入挂钩,又与考核密切关联。”权威人士说。
任期激励收入方面,权威人士指出,将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如果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专家表示,按照政策设计进行粗略测算,央企负责人的年度收入将不超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此前也表示,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
“这样的薪酬结构,进一步缩小了普通职工与企业高管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又考虑到了对企业负责人的激励,兼顾了公平与效率。薪酬制度的形成机制更加规范和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彭建国说。
决策失误将进行追索扣回
在权威人士看来,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导向是,薪酬高低与绩效考核密切挂钩。为此,将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央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
具体到经营业绩考核上,将加强对央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以往的情况是,效益涨落任由他,薪酬岿然不动。甚至出现效益下降,薪酬还继续上涨的情况。”苏海南说,政策的着力点是扭转这一偏差,把高管的薪酬,跟其承担的职责、所履行的责任,特别是与做出的实际贡献紧密挂钩。绩效的考核是综合考核,而不是单一的经济效益或是某几项经济指标。作为央企,还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
彭建国认为,一些企业因为政策性原因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但实际上这与企业负责人的贡献没有多大关系,如果仅以收益来考核就比较片面。具体到公益性、功能性、竞争性等不同类别的央企,其考核侧重点也不同。对于公益性和功能性央企,就要重点看其社会效益能否完成。
实际运行中,难免存在经营业绩与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相冲突的情况。比如在国际油价大幅上升时,为了保障国内能源的供应,保持国内物价水平的稳定,相关能源企业不能因为成本太高就压缩进口量。再比如在抗震救灾等过程中,为了保障灾区的物资供应,铁路的调度只能一切服务于救灾需要,可能因此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这些都需要更加科学、全面、合理的综合考核。
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权威人士强调,将根据央企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
权威人士透露,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将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其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央企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许保利认为,这便于对央企负责人的工资进行监督。
2014年11月国企改革最新消息汇总:http://www.16fw.com/2014/bkzd_1117/76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