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金融业-市场准入情况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金融业,参股,调查报告,市场准入,外资
外资参股金融业-市场准入情况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外资参股中国金融业——市场准入情况调查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一)中国证监会6月3日在其网站公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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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中国金融业
——市场准入情况调查
一、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
(一)中国证监会6月3日在其网站公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规则如下: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从事股票主承销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股票主承销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股票主承销业务资格。
第六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在所在国家具有合法的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近三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第九条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十条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外资参股包括了股权的存量转让,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现有股权可以转让给外资,以调整原股权比例、引入新的治理机制。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比现有证券公司缩小。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业务不包括股票(人民币普遍股、外资股)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的经纪、资产管理业务。而这三项业务是我国现有证券公司的重要内容。此外,根据《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而高管任职条件的第一条就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所以外方肯定无法掌控公司的管理权。不过,有业内人士透露,作为变通的方式,很多外方合作者在谈判时都把政策开放后外方的权益、股份纳入了附加协议中。其中往往明确一旦政策允许,外方可以立即获得其想要的股份比例和管理职位。这往往成为中外双方谈判的核心议题。
台湾地区券商,此次也颇感遗憾,因为《规则》参股中国内地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但目前两岸证券监管机构尚未签订备忘录。一些券商只得采取变通方式,与有意参股中国内地证券公司的非台湾地区的外资投资机构洽谈参股事宜,迂回参股内地券商。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月3日发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规则如下:
第六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第八条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
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九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外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规定了参股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两种途径,即境外股东通过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现有内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二是规定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等。三是规定了境外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四是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五是比照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规则,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和与内资公司没有区别;在日常监管上也适用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同样的规则。
早在两个《规则》出台前,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一些外资机构与中国证券机构就进行了频繁接触、“谈婚论嫁”,有的签订了合作协议,有的甚至已经谈到了参股的事项,只等待操作细则出台。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公布准备合资的券商有10家、基金管理公司也有7家。
长江证券2002年3月与法国巴黎银行签署成立合资投资银行的框架性协议时,曾引起广泛关注,业界甚至认定其为第一家合资证券公司热门选手。申银万国去年6月已与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签订了“基金管理技术合作协议”。目前合作三方都表示将在政策、法规等条件成熟时,尽快组建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并开展多方位的合作。国泰君安有关人士也表示,公司与德国安联集团在去年签署了有关组建合资基金工作小组的合作备忘录,目前此项工作还在研究和推进过程中,规则出台有利于这项工作的推进。
据悉,国泰基金公司与瑞士银行已就组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富国基金公司已经与蒙特利尔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华安基金公司与JP摩根的合作还在谈判当中,大成基金管理公司也在考虑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外资股东。荷兰国际集团(ING)的中国区总经理吴志盛最近透露,ING与国通证券筹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早在今年4月底就已经递交了中国证监会。
自去年以来国内券商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暴露无遗,这让不少证券公司意识到风险控制对于国内券商永远是第一位的,但国内券商往往是有这个思想,却缺乏具体手段,外资机构在不同品种、市场组合以及数量工具运用上都有着丰富的经验。
合资是“双赢”,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以及作为新兴资本市场所具有的市场容量大、监管环境宽松、融资方便等特点,也将使外资机构规避风险、通过区位投资获取高收益。
国内已有10多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规模为800亿元左右的证券投资基金,伴随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可能成倍增长,股市资金供给将得到很大改善,无疑是长期利好。
从目前境内外券商合作领域看,大都选择了新兴的基金业务,只有湘财证券、长江证券和银河证券将与外方合作领域圈定为投资银行,南方证券与德国商业银行合作领域则定为资产管理。
有关研究人士指出,境内外券商首先进行基金业务合作是因为在中国的入世承诺中,基金管理是最先开放的领域,其次是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而且这三个领域也是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最具赢利前景的业务,中外双方可以优势互补的领域。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外资机构最看重的还是承销业务。目前,国内券商在承销业务上还是粗放式经营方式,外资进来后可以将其专业化全方位服务与本土公司资源优势结合,中金公司就是一个成功典范。
未来合资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优势在“双外”业务上,即外资企业在国内的融资业务和国内企业在海外的融资业务。它们将成为特大型企业海外上市承销的主力军,并在外资企业本土化(A股上市)中扮演重要角色;一些新的收购模式将被引入国内;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投资项目证券化产品的销售和交易等方面将会有所作为。
迄今为止内地只有申银万国和国泰君安利用在香港的分公司涉猎过海外业务。与外资券商“联姻”后,内地证券公司未来在香港甚至亚洲市场占得一席之地,已不再是非分之想。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国内券商牌照并不会因合资进入实施阶段而升值。“境内外券商合作不会一哄而上,”全球一流的金融集团挑选的合作对象肯定是排名前几位的券商,进行各项业务的广泛合作;而一些中小券商会走特色之路,突出经纪业务可以找美林、嘉信合作,突出投行业务则可以找高盛合作。这位研究员相信,未来几年证券行业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会十分明显,那些毫无特色的小券商将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整个行业也将开始更加凌厉的洗牌。
二、
外资参股商业银行
戴相龙一个月前在南京的华商大会上讲,入世第一年,企业外币可以存入外国银行。第二,三年企业人民币可以存入外国银行,直至第五年,居民可以把本币存入外国银行,五年后所有外资银行可以获得相同待遇,这是毫无疑问的。(2001年12月06日
13:47
新浪财经:上海财经大学朱钟棣发言)
外资参股中资银行虽没有法律障碍,但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准入问题,必须视乎央行的政策行事,凡购买商业银行10%股权的行为都需要央行批准。
外资银行参股动态
1.
1999年,上海银行率先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参股,聘请普华会计事务所进行每年两次外部审计,接纳“洋”董事加入董事会,并主动接受花旗银行、荷兰银行、爱尔兰银行等外国银行专家的技术援助。2001年12月,上海银行又成功引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汇丰出资5亿多人民币)、香港上海商业银行参股投资及国际金融公司增持股份,外资占扩股后上海银行总股本的比例升至18%。
2.
2001年早些时候我国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宣布将吸收15%的外资股本(2002年初,高盛向交行递交了一份“引资方案”,涉及交行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调整),2002年7月19日,吸引外资参股的计划获得监管部门放行。“外资参股国有商业银行,这是国有银行融资政策上一个非常大的突破。其出发点我想不仅仅是开发几个新的人民币业务或者扶植一两家中外合资银行那么简单,而是一个更宏观的战略的一部分,这就是引进国外银行的管理、机制、技术和服务理念,帮助国内银行完成全方位的创新。参股进来的外资在国内银行的转制过程中应该会扮演一些别的机构所不能扮演的角色。至少从短期来看,会对国内银行的外汇业务、国际业务有一个较大的促进。”一位外资银行的分析家说。关于交行引资,已有几家外国金融机构对此表现出了强烈的兴趣,其中,美国花旗银行可能性较大。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将于今年年底将其总股份中的15%出售给至少两家外国投资者。
3.
2001年5月,华夏银行在其递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上市申报材料中,就已经提出要拿出一部分股权配售给外资商业银行。华夏银行董事长陆宇澄表示,按华夏银行的设计规划,外资可以占到25%以下的股份,成为董事单位,在华夏银行的决策层发挥作用。
4.
2001年11月,国际金融公司以2700万美元收购南京市商业银行15%的股份,成为迄今为止国内银行机构持股比例最多的外资股东。
5.
民生银行正在与汇丰花旗就入股事宜谈判,花旗可能参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也表示希望在增资扩股时引进外资股东,汇丰拟参股北京市商业银行…(2002年4月8日《中国经营报》)
6.
荷兰国际集团,目前已在中国大陆分设了巴林(投行)、荷兰商业银行、荷兰保险等多个代表处,其中荷兰保险正在筹备成立一家合资保险公司。
面对中资银行已建有的35000余家营业网点,外资银行只能够是“望洋兴叹”,他们非常羡慕中资银行所拥有的网络资源、本币资金优势及客户关系。
人民币业务和其它中间业务
根据中美两国的协定,在加入WTO两年后,中国本土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将向外资银行开放;五年后,中国国内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将向外资银行开放。这意味着眼下中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将逐步对外资开放,随之外资银行会在零售及私人银行业务、财资服务、筹组大型银团信贷及项目融资等中间业务服务领域大展拳脚。
根据外经贸部的分析,外资银行分行的数量入世三年内将增至279家,其吸收的外汇存款也将增加一倍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亦将高于眼下的40%。同时,凭借其丰富经验与先进技术,外资银行还会将触角伸向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中国加入WTO后5-10年间,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中间业务份额可能达到并超过50%,外币存款将可能占到15%,人民币存款将可能占10%,外币贷款份额将在20-30%之间,人民币贷款在15%左右。”中国银行行长刘明康不久前曾如是预计说。按照目前人民银行的规定,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规模只能为其外汇负债的50%。
现有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存在问题
现有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这些法律不仅单独来看缺这缺那,相互之间的衔接也成问题。此外,由于基本没有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资本标准、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的评估,没有银行保密规定、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制度的立法,也给外资银行监管带来不小的困难。
以人民币业务为例。外资银行在眼下还无大利可图的时候之所以挤破了头抢占中国市场,看中的其实是WTO到来之后的个人零售业务,而不是眼下苦心经营的公司客户业务和国际业务——从国外商业银行的利润构成看,有近50%是来自零售业务,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透支贷款、汽车贷款和其它个人消费贷款等。而感到时机成熟的外资银行中的先知先觉者已经完成了热身、就位动作,随时准备进入起跑状态,直奔基金管理、投行、保险、人民币零售等回报丰美的领域而去。例如荷兰国际集团,目前已在中国大陆分设了巴林(投行)、荷兰商业银行、荷兰保险等多个代表处,其中荷兰保险正在筹备成立一家合资保险公司;再如德意志银行、汇丰投资与中国金融机构的合作,也显露了其对中国基金业的觊觎之心。
三、
外资参股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将于2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一新出台《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2)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3)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这七个条件中,前三个是中国入世承诺的内容,后面四个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市场准入审慎性条件。
关于资本方面,《条例》规定,合资保险公司和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至少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同时,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中国保监会可以提高上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在监管方面,《条例》还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予公布;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资本金,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业务范围调整,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发生重大亏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等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中国保监会可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此外,《条例》还规定,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分入业务以及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活动。
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具有外国资本来源,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该《条例》对此有一条特别规定,即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2002年01月17日
03:4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外资保险公司获“通行证”
在外资保险公司眼里,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几乎每一个大城市都是诱人的“蛋糕”。在中国正式入世的当天(2001年12月11日),有几家外资保险公司捧到了中国保险市场的“通行证”。他们是:美国纽约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合资寿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则独得四张营业执照,其中两张是在东莞、江门设立支公司。在此之前,荷兰国际集团(ING)已经获得在广州营业的牌照,预计将于明年上半年开始营业。中加合资的中宏保险近日也获准在广州筹建分公司。创立于1929年的民族保险企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经营海外业务45年之后,目前陆续在上海、北京、广州和成都恢复寿险业务经营。
美国大都会人寿、美国纽约人寿的老板目前正在寻找内资合作伙伴,成立合资公司,争取2002年底卖出自己的保单。据了解,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等公司都在酝酿合资合作之事。
市场准入时间表
入世后,外资非寿险公司可以以合资公司、分公司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可以在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中拥有最多51%的股份,两年内可以向中外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业务服务;
两年后,就可以建立独资的分支机构。
而外资寿险公司入世时可以对中外客户提供个人寿险业务服务,并与本地保险公司合资成立寿险公司,可以立刻实现占有合资公司50%股份的比例。
三年内则可从事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业务。
(2001年11月20日
12:10
深圳商报)
市场准入承诺
2001年11月22日,记者从正在举行的“中国保险市场与WTO国际高峰年会”上获悉,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方面,针对商业存在,在企业设立形式、地域限制、业务范围和营业许可等市场准入方面作出了以下承诺:
企业设立形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达到51%;中国加入2年后,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在减让表所作承诺范围内,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加入时的外资股比可达到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随着地狱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
地域限制: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业务范围: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险、年金险服务。
加入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营业许可: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即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是:投资者应为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新华网京11月22日记者刘诗平电)
中国市场倍受青睐
我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从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和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本国当年GDP的比例)看,去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为127.7元人民币,世界平均水平为360美元左右;保险深度1.8%,世界平均水平为7%左右,中国市场离饱和甚远。
附一
2001年《财富》全球(部分)商业银行排名
排名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
总部所在地
主要业务
营业收入(百万美元
)
12
Citigroup
花旗集团
美国
金融
111,826.0
29
Deutsche
Bank
德意志银行
德国
银行
67,133.2
36
J.P.
Morgan
Chase
摩根大通银行
美国
银行
60,065.0
38
Credit
Suisse
瑞士信贷集团
瑞士
银行
59,315.5
41
Bank
of
America
Corp.
美洲银行
美国
银行
57,747.0
42
BNP
Paribas
法国巴黎银行
法国
银行
57,611.6
48
Mizuho
Holdings
瑞穗控股
日本
银行
52,068.5
57
HSBC
Holdings
汇丰控股
英国
银行
48,632.8
63
UBS
瑞士联合银行
瑞士
银行
47,315.8
74
ABN
AMRO
Holding
荷兰银行
荷兰
银行
43,389.6
108
Crédit
Agricole
农业信贷银行
法国
银行
34,684.7
167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东京三菱银行
日本
银行
26,347.4
177
Bank
One
Corp.
第一银行
美国
银行
25,168.0
213
Industrial
&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22,069.9
251
Bank
Of
China
中国银行
中国
银行
19,495.7
附二
中国加入世贸后市场开放时间一览表
银行及证券2003年开放银行间人民币往来
2004-2005年,A、B股合并,并允许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基金管理;开放人民币汇率政策
2006年,外资银行获准全面进入市场,地域限制及顾客限制将撤销
电信2002年逐步开放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
2003-2005年逐步开放光缆、固网服务,提高外资在基础电讯中持股比重至49%
农业2004年农产品平均关税率要降至14.5%至15%、进口配额要逐步交给私营部门支配
保险入世即起,外资财产和寿险公司立即在中国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增发保险营养牌照
纺织2002年在设限国的配额在现行配额增率基础上再增长27%
零售入世后允许在京、津、沪、广州、大连、青岛等经济特区成立合资零售企业
2002年允许外资拥有控股权
2003年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家电2005年平均关税税率降至10%
汽车2005年前汽车配额将逐步取消
2006年前将汽车关税、零件关税分别下降至25%及10%
交通履行最惠国待遇条款、透明度条款
2002年中美在各境内增加通航站
2003年允许外商独资运营公路
医疗2003年开放药品分销服务
入世后取消进口大型医疗设备的行政管制
旅游2003年允许外商控股旅行社
2005年允许外商独资控股合资旅行社,但不允许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人民出境旅游业务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