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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鹿№5、№6合同段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交流版 本文简介:阳鹿高速公路№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一、总则1、指导思想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项目部“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为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目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阳鹿№5、№6合同段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交流版 本文内容:
阳鹿高速公路№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一、
总则
1、指导思想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项目部“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为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强化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3、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阳鹿高速№5、№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范围内所有的活动及人员管理。
二、一般规定
1、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按规定的支出渠道支付。
2、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同奖同罚。分管经理的奖罚标准按经理的80%执行。
3、项目经理部在项目开工前在《项目安全生产目标》明确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其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和创建自治区、区交通运输厅、阳鹿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安全文明工地指标以及其它的安全工作要求。
4、对完成指标的项目进行奖励,对未完成指标的项目进行处罚。
5、对在业主、总监办、项目经理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安全管理规范的工区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由项目经理部支出;对较差的工区立即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清退处罚。
6、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部建立项目经理部安全工作档案,对受到自治区、区交通运输厅、业主、总监办安全生产表彰的项目经理部及工区安全负责人,优先推荐为各级先进;对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以及设备、火灾、中毒事故等;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现场;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安全隐患较多的取消评先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罚款、降低或取消任职资质以及职务等处罚。
三、
奖励
1、对获自治区、区交通运输厅、地市、业主、总监办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按工程规模大小给予奖励。获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按工程承包额每万元奖励1.00元;获区交通运输厅、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按工程承包额每万元奖励0.80元;业主、总监办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按工程承包额每万元奖励0.50元;其中项目经理(工区负责人)奖励15%,其余的由项目经理分配。
2、同一工程获得两项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奖金按其中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计奖。
3、在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全国安全大检查中荣获交通运输部安全奖的,比照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奖励标准执行。
4、在业主、总监办组织的“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安全活动中取得优胜的项目和个人,由项目经理部给予荣誉奖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并采取一定措施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6、文明施工有关奖励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
四、事故认定
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均属责任事故: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缺少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设计;
3、操作员无证或证件失效,或证岗不符;
4、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或设置不到位;
5、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
6、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7、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8、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9、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10、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到位;
11、违章指挥、现场管理缺失、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2、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13、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4、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5、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1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
处罚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2、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成员不足三分之二的,或长期不到位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3、专职安全员未按限期要求到位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4、专职安全员挪做他用未能履行职责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5、未经批准更换专职安全员或未经准假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处罚责任人或当事人500元;
(二)制度建设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2、未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3、未建立安全专项制度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责任人800元;
4、未建立危险源识别与风险管理台帐的,处罚责任人800元;
5、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6、未建立健全安全内业资料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7、未按要求填写施工安全日志的,处罚责任人50元;
8、未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月报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9、其他制度建设未能达标且项目部下达整改要求后仍不建立健全的,处罚责任人800元;
(三)责任制和安全技术交底
1、工区与作业队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2、未进行操作规程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责任人800元;
3、工区、作业队、班组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四)现场管理
1、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违章指挥或对所管区域内的违章行为不管不问的,由项目经理部责成工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100-10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给予清退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
施工现场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项目经理部(工区)即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阻止违章操作行为,并给予罚款。
3、
新进场劳务人员未进行培训就上岗的,对工区(作业队)按50元/人处罚。
4、
施工管理人员未佩戴《工作证》上岗作业,处罚20元/人。
5、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处罚50元/人。
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操作证上岗,处罚50元/人。
7、
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处罚50元/人。
8、
戴安全帽不系下颏带,处罚20元/人。
9、
进施工现场打赤脚,穿拖鞋,处罚50元/人。
10、酒后进入现场施工,处罚50元/人;不听劝阻离开现场的,处罚100元/人。
11、吊栏架上作业及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不设防护设施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处罚两次仍未整改的,项目经理部对作业队负责人给予2000~3000元的处罚,并责令工区对该作业队进行停工整改。
12、
吊栏架上作业及2米以上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处罚100元/人。
13、
高处作业时嘻戏打闹的,处罚100元/人;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料,处罚100元/人。
14、孔口边、坑口边、沟槽边等临边作业不设防护设施,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15、
油库、仓库等消防重地不配消防器材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
16、
变压器、配电房等配电重地不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不设置标志警示牌的,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17、
现场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采用木材材制作的、或一闸多机的、或开关箱不设置漏电保护器的,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18、
违反林区防火规定在林区随意动火的,处罚100元/人。
19、
违反消防规定在严禁烟火场所吸烟的,处罚50元/人。
20、
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处罚50元/人。
21、
宿舍内私接电源、乱拉电线的
处罚50元/人。
22、
私自拆改、移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处罚50元/人。
23、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100元/人
24、
凡违反本工种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或的,对违章者进行100~300元的罚款。
(五)检查整改
凡在整改限期内安全隐患未能落实整改完成的,项目部对工区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1000~3000元的处罚,事态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
(六)事故处理
对发生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发生伤亡事故时不积极进行抢救的;在事故调查中,伪造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弄虚作假的;事故后不吸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负面影响
凡由于工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1、造成项目法人被业主约见的,给予十万元罚款的处罚;
2、被业主处罚的,除由工区承担业主罚款外,另给予十五万元罚款的处罚;
3、受到地方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罚款的,除由工区承担罚款外,另给予八万元罚款的处罚;
4、被媒体暴光的、在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或被通报的、给予五万元罚款的处罚;
以上处罚中,工区负责人必须个人承担罚款额的15%,并在全项目通报批评。
5、凡造成不良后果并故意隐瞒的加倍处罚,工区负责人必须个人承担罚款额的20%;
6、被停工整顿的,由项目经理部按照损失的120%对工区进行罚款处罚,工区负责人必须个人承担罚款额的20%。
六、处罚实施
1、本着人性化管理,对初犯者,若未留下安全隐患的,或安全隐患后果较轻的,项目经理部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不按限期整改的,项目经理部即下达处罚警告书对工区及责任人进行警告。仍未整改的,即下达处罚决定。
2、对于屡犯的、重犯的、或虽属初犯、但安全隐患后果严重的,当即下达处罚决定,并视情况下达停工整改决定。
3、处罚实施,原则上由项目安全环保部代表项目经理部实施,项目部负责人及其他职能部门也同样享有处罚实施的权力。
七、
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
本规定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阳鹿高速公路№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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