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专项
专项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专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蟠龙采油厂(简称“采油厂”或“厂”)安专项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各项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
专项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专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蟠龙采油厂(简称“采油厂”或“厂”)安专项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各项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油厂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采油厂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采油厂成立劳动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厂长领导下,安委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全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劳动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相应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
采油厂全面推行安全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杜绝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一流安全绿色采油厂。
第七条
采油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八条
各级领导和员工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按照“要生产必须先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及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十条
安全环保质监科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基建科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消防“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实施安全、职业卫生、地震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工程设计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一)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厂安全环保质监科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管理,厂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意见,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厂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厂负责组织“三同时”审批,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意见,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的建设项目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具有国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石油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评价机构,承担安全、卫生的预评价。安全、卫生的预评价报告应由具有政府认可的专业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将审定后的预评价报告和审定意见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的可研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编制的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政府地震主管部门或机构审定。建设项目应一次性完成该场地所在区域(含预留发展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避免重复评价。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石油石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其设计安全负责。设计单位在进行基础工程设计时,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专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地震预评价的要求。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项目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设计审查应邀请地方政府安全、卫生及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基础工程设计进行,确需进行修改设计的,应征得安全环保质监科的同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安全、卫生、消防和地震预评价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三同时”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完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验收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由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进行安全、卫生、消防专项验收:
(一)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三)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能提供试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和消防的标定记录;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验收评价已完成。
第二十三条
安全、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厂安全环保质监科、保卫科应积极督促对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专业验收。
第四章
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关键装备系指以下设施或装备:
(一)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设施;
(二)工艺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等条件下进行的生产装备。
第二十五条
要害(重点)部位系指以下场所或区域:
(一)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的部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二)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备区;
(三)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油库、仓库等;
(四)对关键装备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五)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队等。
第二十六条
对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厂、基层单位和班组分级管理与分级监控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的生产或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关键生产装备及部位可定为一级。一级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应上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应制定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对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分级定点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级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由厂现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承包。承包点应设置“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牌”。
(二)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是:
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帮助并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
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三)实行工作联系及反馈制度。厂级领导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活动情况反馈到安全质监环保科。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第三十条
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一)各单位应建立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账。
(二)厂应建立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对一级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监督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技术报告。对二级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应制定“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职责,安全质监环保科应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厂级、相关职能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具体是:
(一)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二)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0.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三)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95%以上;
(四)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
(五)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建立健全完整的二级关键装备、重点部位安全检查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监控要求
(一)确认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安全监控人员;
(四)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班组监控要求
(一)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二)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三)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四)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厂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关键装备、要害(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第五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
第一节
隐患项目的界定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界定为隐患项目:
(一)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二)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
(三)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四)地方安监部门下达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的隐患。
(五)预防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后三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
(七)通过设备更新、装备正常检维修能解决的问题,不得列入隐患项目。
第二节
隐患项目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隐患项目决策程序包括隐患评估、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
第三十七条
隐患评估应由厂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油田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依据,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和结论性意见等。
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编报隐患项目调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程量、治理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
第三十九条
投资概算应按行业《工程概算标准》、《工程费用定额》、《工程建设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
第四十条
在隐患评估、调研报告的基础上,按照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厂的实际情况,提出隐患项目治理计划及投资计划,并列入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
厂的隐患项目及投资计划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
第三节
隐患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隐患项目都应列入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厂计划科应严格按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申报隐患项目。
第四十三条
凡公司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采油厂要认真组织力量抓好实施。
第四节
隐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隐患项目的实施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厂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二)厂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隐患治理项目专题会,施工部门确保施工进度,财务资产科确保资金到位,安全质监环保科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隐患治理年度计划。
(三)厂对隐患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
(四)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
(五)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厂应按月上报列入公司隐患治理计划的隐患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年报表应在下年度1月5日前报公司,当年12月5日月报作为年度隐患完成情况预报表(见附件二)。
(六)公司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厂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作他用。
(七)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隐患项目的验收及考核
(一)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企业管理科组织验收,安全质监环保科、保卫科等科室参与。
(二)项目验收合格后,生产运行科、动力装备科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纳入正常维护管理。
(三)隐患项目完成情况,列入年终安全评比、考核兑现内容。未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将被扣分,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承包商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采油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节
安全资质
第四十八条
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第四十九条
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五十条
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
第三节
安全评审
第五十一条
承包商应取得采油厂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见附件三)。
第五十二条
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厂安全质监环保科申请安全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二)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四)采油厂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采油厂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见附件四)。“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
第五十四条
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承包商安全承诺;
(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
(三)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四)承包商安全培训计划;
(五)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六)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七)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
(八)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九)其他相应内容。
第四节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公布。
第五十六条
在项目完工后,对承包商安全表现做出评价,承包商安全表现评价表由安全环保质监科存档。
第五节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第五十七条
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得开工。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质监环保科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九条
施工前,承包商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见附件二),到安全环保质监科接受安全教育。对于实施厂区封闭化管理的,建设单位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十条
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一)明确双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确定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联络人员;
(三)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
(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安全措施及要求;
(五)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安全环保质监科备案;
(六)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
(七)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六十一条
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
(一)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二)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三)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安全条款,接受安全环保质监科的检查和监督;
(四)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节
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
第六十二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安全生产的,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安全环保质监科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四条
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
第六十五条
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
第六十六条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蟠龙采油厂综合安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