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等职级制度》word版 本文关键词:职级,制度,word
《职等职级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职等职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基础性工作建设,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实行浮动的职等职级制度。每个岗位都有一个浮动的职等职级范围,并职务与职等职级相对挂钩,不绝对挂钩。即不同单位同等职务的岗位职等职级可不一样,同一单位同个岗位不同担任者的职等职级也可不一样。第三条员工的职等
《职等职级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职等职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基础性工作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浮动的职等职级制度。
每个岗位都有一个浮动的职等职级范围,并职务与职等职级相对挂钩,不绝对挂钩。即不同单位同等职务的岗位职等职级可不一样,同一单位同个岗位不同担任者的职等职级也可不一样。
第三条
员工的职等职级是各项待遇福利、职权划分的重要或直接的依据,跟所在岗位的工作难度、工作要求,以及个人的学历、工作熟练程度、工作能力、在公司的服务年限相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所有员工(不包括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及临时工)。
对于月工资不按职等职级发放的子公司,可仅执行职等制度。
第五条
集团人力资源负责部门负责整个集团的职等职级制度的整体管理工作,各子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负责所在公司的职等职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等职级范围
第六条
集团实行十二个职等,每一等有三十职级的职等职级制度,其中一等最低、十二等最高,一级最低、三十级最高。其中九等(含)以上为高层或享受高层待遇,五等到八等为中层或享受中层待遇,四等(含)以下为基层。
第七条
岗位分为管理岗位、普通岗位、技术岗位三大类。各大类的不同级别的岗位都一个浮动的职等浮动范围,该级别的任何岗位的职等都必须在该级别的职等浮动范围内浮动,其中管理岗位的副职的职等必须低于该级别的最高职等,原则上应至少低1-2个职等。
第八条
职等表
级
别
职等浮动范围
包含的岗位
管理岗位(副职的职等应至少低于最高职等1-2职等)
集团级
9-12等
正副总裁、正副总监、总裁助理
事业部级
8-11等
各子公司正副总经理、集团总部一级部门正副负责人
部长级
6-9等
各子公司部门正副部长、集团二级部门正副部长、集团办事处正副主任
科长级
4-7等
集团正副科长、各子公司正副科长、各子公司办事处正副主任、各车间正副主任
基层主管级
2-4等
正副班长、正副组长、正副保安队长、食堂主管
普通岗位
特级专员
7-9等
特别业务专员、特级行政专员、特级财务专员
高级专员
5-7等
高级行政专员、高级业务员、高级级财务专员
普通专员
3-5等
行政专员、业务员、跟单员、单证员、财务专员
助理专员
1-3等
行政助理、财务助理、销售助理
后勤服务人员
1-2等
清洁员、食堂人员、厨师、保安、驾驶员、花工
技术岗位
总师
8-10等
集团、各子公司正副总工程师
高级
7-8等
高级工程师
中级
5-6等
中级工程师
初级
3-4等
初级工程师
技术员
1-2等
第九条
各单位(各子公司或集团总部,下同)应按照第七条的职等表的职等浮动范围,结合本单位的发展现状,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难度以及该岗位的薪资水平给每个岗位核定一个职等职级浮动范围,原则上每个岗位的职等浮动跨度为2个职等,职级浮动跨度为7-11职级(中间级应为基准水平)。上报集团核决,最后以集团核决的职等职级范围为准。
第十条
各单位如有新岗位设立或原岗位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难度发生改变,应按照第七条规定,核定岗位的职等职级范围。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集团将发布各岗位的参考职等职级范围,并向各子公司下达五等以上各职等的人数和五等以上总人数的指标限制。
第三章
职等职级确定与调整
第十二条
对于新进员工,各单位应根据该员工拟担任的岗位的职等职级浮动范围,并结合该员工的学历、工作熟练程度(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核定该员工的职等职级。原则上职等应从低,职级以中间级,为基准,如学历较高或较低,工作较熟练或较生疏,工作能力较强或需加强,职级可在中间级上下浮动1-3级,但不能超出核定的浮动范围。然后上报集团批准,最后以集团批准的职等职级为准。特殊引进人员除外。
第十三条
员工在同一岗位每担任一年(超过6个月,不到一年的可按一年算)可在每年年初向所在的单位申请调整职级,每担任两年(超过18个月,不到两年的可按一年算)的员工可申请调整职等,其他时间一概不受理(人事异动除外),调整后的职等职级不能超出该岗位的核定的范围,特批除外。各单位应根据各申请者的工作绩效等情况给出审核意见,上报集团核决,最后以集团的核决的为准。
第十四条
因人事异动的需调整职等职级的,各接受单位应及时根据该员工原职等职级和新岗位的职等职级范围,以及该员工的学历、工作熟练程度、工作能力、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核定新的职等职级,并上报集团批准,最后以集团核决的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以往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修改权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负责部门。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9月起实施,并根据集团发展进行调整和补充,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