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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20XX年研究生复试通知

日期:2020-05-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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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究生复试通知 本文简介:河南理工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通知各位考生:我校拟定于3月28—3月30日进行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请登陆报考学院(研究所)网站查看复试名单。二、复试时间安排时间复试安排地点3月28日全天(8:00—18:00)考生报到,资格初审研招

河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究生复试通知 本文内容:

河南理工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通知

各位考生:

我校拟定于3月28—3月30日进行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

请登陆报考学院(研究所)网站查看复试名单。

二、复试时间安排

时间

复试安排

地点

3月28日全天

(8:00—18:00)

考生报到,资格初审

研招办(1号综合楼215室)

3月29日上午

(8:00—11:30)

体检

新校区校医

(早晨空腹,凭体检发票、体检表、身份证进行体检)

3月29日下午

(14:30—18:00)

英语、专业课笔试

(请携带身份证、准考证)

见报考学院通知

3月30日全天

综合面试(学院、研究所再次进行资格审查)

报考专业所在学院(研究所)

3月28----3月30日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请携带身份证、准考证)

报到时见《加试地点通知》

三、复试内容及办法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英语笔试、英语口语测试、综合面试、体检,具体办法详见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处网站《河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及各学院(研究所)复试工作办法。

凡报考专业复试科目可选的考生,务必按照招生简章中的备选复试科目自行选择本次复试的笔试科目名称,并在报到后到所报考学院登记复试科目。复试科目惟一的考生不需登记!

四、报到地点

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地址: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处1号综合楼215室)

五、复试资格审查

河南理工大学研招办负责对考生复试资格进行初次审查,学院(研究所)在面试时再次对复试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所有考生除审查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外,应届本科生(包括本校应届生)需提交学生证原件和就读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学历学籍证明,其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将在入学时提交审查;非应届本科生需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同等学力考生须提供大专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复试资格。

六、凡不按时报到并参加复试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温馨提醒:根据各个学院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各学院均采取一定比例的差额复试。请各位同学一定要认真对待复试工作,精心准备;同时也一定要提前做好调剂准备,积极联系调剂学校。祝同学们复试取得好成绩!

河南理工大学研招办

2014年3月24日

河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确保硕士研究生生源质量,促进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多样化考查方式方法,德智体全面衡量,突出重点,特别是突出考核考生的创新精神和能力,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实行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实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1,学科招生计划较少且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适度扩大复试差额比例,做到优中选优。

4.坚持扩大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充分发挥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各招生单位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复试和录取工作方案,自主确定复试和拟录取名单。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组织管理

1.成立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组织开展全校研究生复试工作。

2.各招生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3~5人),由学院(所)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同志参加。负责制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各招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组长应由相关学科带头人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副教授以上(含)职称的教师组成,复试小组在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有关复试项目的考核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制定并公布复试工作方案

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复试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交研究生处备案,并于规定时间在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2.确定并通知复试考生

各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和差额复试比例确定复试考生名单,将复试考生名单在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并通知复试考生参加复试,提醒考生查看学校与学院的相关通知和复试工作方案。

3.资格审查

复试报到时,研究生处将对考生复试资格进行审查。审查材料包括:所有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应届本科生(包括本校应届生)的学生证原件和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学籍证明(其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将在入学时提交审查),非应届本科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同等学力考生的大专毕业证书或结业证原件。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复试资格。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4.体检

考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

5.组织实施复试工作

各招生单位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严格按照学校复试通知和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复试考核工作。各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进行多次复试,第一次复试只允许报考本校一志愿考生参加,第二次、第三次复试的考生名单由各单位根据剩余招生计划和差额复试比例自主确定。第二次、第三次复试的差额比例、复试程序和复试项目应与第一次复试相同(试题不得相同)。

6.报送复试结果

各招生单位复试结果经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7.汇总、审定并公示拟录取名单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全校拟录取名单进行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及校长审定后,通知各单位在公示平台公示拟录取名单。

8.上报拟录取库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向教育部上报拟录取信息库。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审核通过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复试项目

复试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项目包括:英语考试、专业课考试(MBA考试科目为政治,下同)、英语口语测试、面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以及同等学力加试等。其中,第一次复试的英语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其余复试项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安排。若招生单位需要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复试,则第二次、第三次复试的所有项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安排。

1.英语考试:英语考试采用笔试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小时,满分为50分。

2.专业课考试:专业课考试采用笔试闭卷形式。考试时间2小时,满分为100分。考试科目以招生简章上事先公布的为准。

3.英语口语测试:英语口语测试满分为50分,主要对考生的外语听力水平、口语水平及外语综合能力进行测试(英语口语测试安排在面试环节中进行)。

4.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是学校自主招生和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按照教育部要求,注重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查,体现个性化和专业特色。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低于20分钟。面试全过程录音,有条件的学院可以全过程录像。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不作量化计入综合成绩,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同等学力加试:对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须加试两门所报考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时间每门为2小时,每门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综合成绩。但同等学力加试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五、调剂工作

调剂包括本校考生校内调剂、外校考生调剂转入和本校考生调剂转出三种情况。所有调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当年规定的调剂基本条件,接收调剂考生必须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进行,否则无效。

1.本校考生校内调剂

我校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申请调剂至与一志愿专业相同或相近、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统考科目原则上相同且有生源缺额的专业。

申请校内调剂的考生,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招生单位和调入招生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调入招生单位组织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复试。

2.外校考生调剂转入

拟从校外调剂生源的招生单位,可向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研究生处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统一对外发布调剂信息。研究生处将申请调剂我校的备选考生信息库转发给招生单位,招生单位须在12小时之内,将选定的调剂考生名单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向考生发复试通知。同时,招生单位通知并组织调剂考生参加第二次、第三次复试。

拟接收的校外调剂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当年规定的调剂基本条件外,不能为同等学力考生(专科考生、成人应届本科考生、本科结业考生),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报考985或211学校的考生;

(2)本校应届考生。

3.本校考生调剂转出

报考我校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向外校调剂,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协助报考本单位未被录取的考生做好调剂工作。

六、拟录取工作

考生的综合成绩是拟录取的重要依据。根据专业计划招生人数,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拟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初试总成绩排序拟录取。对于第二次、第三次复试,应将参加第二次、第三次复试的考生按综合成绩排序确定拟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0.5*(初试总成绩/5)+0.5*[(复试英语笔试成绩+复试专业课成绩+复试口语成绩+复试面试成绩)/3]。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招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复试工作的重要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研究生复试工作,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并进行现场巡视,切实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复试工作有序进行。

2.遴选高素质人员,严格管理。各招生单位要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加强对复试教师的培训,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复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保证复试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3.完善复试工作方案。各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复试办法要求,并借鉴自划线高校加强复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本单位办学特色、专业要求等情况,提出复试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完善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面试和口语测试评分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

4.强化复试考核。各招生单位要加强对复试考生相关科目的考查,改进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

5.加强保密工作。未经许可,所有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将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对外泄露,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各类内部信息、统计数据,不得在复试成绩公布前私自查询考生成绩并提供给他人,不得在拟录取名单公布之前将初步结果透露给他人;复试小组成员不得接受考生的任何咨询以及对考生进行辅导;考生复试结果不得通过网络传递,不得让无关人员代为送交。

6.做好复试过程记录及复试材料的保管。各招生单位对面试和口语测试的全过程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并做好文字记录。录制的音频及视频文件与复试笔试试题、答卷、复试表、面试和口语测试评分表等复试材料由招生单位存档备查,直至考生毕业(未录取的考生保留1年)。

八、有关问题的说明

1.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招生单位的师资力量、科研条件、学科发展需求、生源等情况进行确定。各学科的招生计划由各招生单位在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学科发展需求自主确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2.推免生复试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推免生只免初试,不免复试。推免生复试工作由接收招生单位比照统考考生有关程序和复试项目执行,并于其入学前一年的十月中旬完成。

3.拟录取类别

根据国家规定,硕士研究生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无论是定向就业还是非定向就业类研究生都属于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在学籍资格、课程学习、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差别。

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类研究生的考生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人事档案不能转入我校的考生只能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类研究生。

九、监督和争议处理

1.学校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复试督查工作。各招生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在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复试督查工作。

2.各招生单位要在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对复试、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都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部门等信息,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

3.如有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疑问或申诉,各招生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或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应负责解释或受理,对解释或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考生可向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申诉。

十、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政策不一致时,按新颁布政策执行。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3.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篇2:河南省电力公司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09

河南省电力公司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09 本文关键词:河南省,大修,生产设备,征求意见,农网

河南省电力公司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09 本文简介:河南省电力公司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提高农网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的质量和设备运行可靠性,合理控制生产成本,确保电网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网生产

河南省电力公司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09 本文内容:

河南省电力公司农网生产设备大修

及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提高农网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的质量和设备运行可靠性,合理控制生产成本,确保电网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网生产设备是指各县供电区域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生产设备、设施及附属(辅助)设施,包括电网一次设备、调度、通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控制设备、电网辅助及附属设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设施、电能计量装置、试验及监(检)测装备等。

第三条

设备大修是指为恢复现有资产(包括设备、设施以及辅助设施等)原有形态和能力,按项目制管理所进行的修理性工作。对于实施状态检修的生产设备,设备大修对应于其

A

类、B

类检修。设备大修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是企业的一种成本性支出,不包含公司固定资产目录中第一级目录对应设备的更换工作。

第四条

生产技术改造是利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等,对农网现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等资产进行更新、完善和配套,以提高其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满足智能化、环保等要求。生产技术改造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种资本性支出。

第五条

生产技术改造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输、变、配电设备(施)进行改造或更新,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高设备(施)运行可靠性。

(二)提高电网调度、通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施技术水平。

(三)公用系统、水工建筑和生产辅助系统存在的问题,挖掘现有设备潜力。

(四)降低线损、站用电等,提高设备运行经济性。

(五)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治理环境污染,满足环保要求。

(六)完善试验、检测、监测等装备和手段,提高设备状态检测及运维能力。

(七)推广应用电力技术进步成果,提高电网设备装备水平和电网智能化水平。

(八)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预防事故措施。

(九)其它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按电网发展规划要求实施的涉及电网结构改变和

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整站整线改造、设备升压、主变增容改造等项目不纳入生产技术改造范围。

第七条

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以安全、质量、效益为核心,强化综合计划管理和标准成本管理,在实施设备状态评价及确保设备安全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分级实施、提高质量、降低成本。

第八条

本办法对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原则、范围、项目前期、计划、实施、管理考核等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及所辖市供电公司、县级供电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是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对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大修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订公司大修工作技术原则、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审定全省农网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建立和维护公司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

(三)协调全省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公司系统大修工作,组织对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负责全省农网系统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管理工作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意见与措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农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公司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农网设备大修工作规定、规范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核、限上项目上报,负责对限下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查、批复和上报。

(三)组织年度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计划项目的实施和检查。

(四)负责对本单位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管理,规范开展限上和限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项目储备工作,提高项目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项目决策和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划分标准

(一)根据农网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重要性和资金规模,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

1.限上项目:

(1)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单项费用总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大修项目;

(2)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单项费用总额在10

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3)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系统等设备单项费用总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大修项目;

(4)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系统等设备单项费用总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5)省公司指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2.限下项目:限上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为限下项目。

(二)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以固定资产为单位立项,不允许将不同电压等级或不同设备类型的若干独立项目打捆作为一个项目,也不允许将一个独立项目(同一台设备、同一条线路)分解成几个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可研报告编制与评审

(一)可研报告编制

1.限上技改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其他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以下统称“项目可研”)应包括依据公司检修定额等标准确定的项目费用估算。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对于不需要工程设计的项目可由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的资产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二)限上项目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组织审查和批复,其他项目由各市公司农电工作部组织审查和批复,并报公司农电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储备管理

(一)为加强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管理,建立省公司和市公司两级项目储备库。

(二)储备库项目为拟列入下一年度计划的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各单位应在设备状态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电网运行情况、预防事故重点措施及工作要求,动态建立和调整项目储备库,作为年度设备技术改造计划项目来源。

(三)储备库项目应开展项目可研编制等前期工作,并根据项目审批权限进行项目可研评审,完成可研评审的项目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应按照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排序。

(四)各有关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编制需要,统筹开展储备项目可研报告编审工作。每年11月底前,各市公司完成下年度相应项目可研报告审查工作,并将限上项目可研报告报送省公司农电工作部。12月底前,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各市公司按照项目审批权限批复项目计划,并分别纳入公司两级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规模按上年度资金规模的

1.2~1.5

倍控制。

(五)编制或调整年度计划时,应结合公司管理要求和电网运行情况,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储备项目,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六)对于进入储备库时间超过

2

年且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或因特殊原因已不符合大修条件的项目应转出储备库,需要继续作为储备的项目重新履行可研评审等入库程序。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调整

(一)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二)发生以下情形,可对相应项目进行调整:

1.因电网运行、物资采购等原因造成项目难以按计划实施;

2.因电网事故、救灾抢修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实施设备大修;

3.其他导致设备大修计划编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三)年度计划调整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公司应按照计划调整工作要求和年度计划编制程序,在九月底前提出计划调整建议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经审核通过的设备大修技改年度调整计划统一下达。

(四)对于不影响各单位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投资总额的项目调整,在经公司审核并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后可先行实施,待公司综合计划调整时一并履行调整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设备大修和生产技术改项目由各单位依据项目资产归属和项目批复情况分别负责管理,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设备大修和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应遵守招标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对于具备招标条件的外包工程设计、外包施工、项目监理等必须进行招标,各单位应加强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审核,并参与项目物资、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工作。

(二)根据设备大修和生产技术改造工程特点,对于委托原设计单位设计,以及零星物资采购、非外包施工等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规范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费用,不得超出项目可研确定的规模及估算。因实施条件或实施内容发生变化造成超概算,应按照初步设计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其中项目可研审批单位应指定人员参加评审。对于突破可研估算

10%及以上的项目重新履行可研报告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施工管理

(一)设备大修和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施工管理应严格贯彻落实公司生产设备检修相关规定要求,强化项目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的全过程管控,对重大项目实行跟踪督导。

(二)对于外包工程应严格外包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将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合同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合同执行的检查、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检修规程和工艺标准、检修任务书、技术资料等,组织班组、工区、项目单位进行三级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交付生产运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算

设备大修和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交付生产运行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检修任务书、实际检修工作量编制结算书,经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审定后进行项目结算。项目结算报告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项目单位应在验收后按照项目验收资料编制的相关要求及格式组织竣工资料的编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全面加强设备大修工作管理,强化项目执行过程管控,提高检修质量,努力降低成本,提升大修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设备大修和生产技术改造统计管理,按时向省、市公司农电工作部报送统计报表(报告)。每月

1

日报送上月设备大修项目和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情况统计报表;每季度首月

5

日前报送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每年

1

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生产设备大修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检查考核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考核制度,建立常态检查考核机制,不断规范大修管理。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将不定期对项目管理与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与通报。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10

篇3: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河南省,学分,授予,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8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7学分。

2.市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

3.县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

(三)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乡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

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未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

3.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一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

9

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5

4(学分)

省级刊物

5

4

3(学分)

市(地)级刊物

4

3

2(学分)

内部刊物

3

2

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述援助及进修活动满1个月不足6月,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

以上2-11项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授予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采取省、市两级审核管理制度。

(二)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由主办单位发放学分证明。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效资料和证件,每年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有效资料和证件审核认定,一次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四)学分登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每年9月份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完成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完成对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

(五)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制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项目结束后将备案材料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未备案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

(四)在我省举办的Ⅰ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举办情况总结、参加学员名册、日程安排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省辖市举办的Ⅱ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报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机构。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止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豫卫教[20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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