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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报告,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报告 本文简介:税务稽查报告案件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稽查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税人地址联系电话稽查所属期间稽查实施时间稽查类型稽查人员根据工作安排,我检查组于*****年*****月*****日至*****月*****日依法对******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

税务稽查报告 本文内容:

纳税人识别号

稽查对象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纳税人地址

联系

电话

稽查所属期间

稽查实施时间

稽查

人员

根据工作安排,我检查组于*****年*****月*****日至*****月*****日依法对******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们采取调账检查的方式,调取了该单位**年度至**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及其它涉税资料。在检查过程中,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涉税资料/,我们主要采用了抽查法,全面检查了企业的账簿、会计报表及部分原始凭证,[全面详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并对该公司银行账户和往来账户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外调核实,实地查看了该公司厂房、土地/进出货现场(,举例:从房产局**科取得了该公司的售楼登记资料并实地查看了商品房销售入住情况,并对部分购房业户进行了访谈)。如果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下达限改通知书,是否采取了突击检查场地、帐务存放地等,要作重点说明,如果有侧重地检查部分税种,也可以说:本次重点检查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代扣代缴)情况。[本段一般很短,说明有关检查方法等基本情况,如果采取了外调和保全措施,突击检查措施等,要做重点和详细的说明,此时可以单独加标题,(一)、检查基本过程及采取得措施,相应的下面标题(一)(二)(三)改成(二)(三)(四)]

(一)

、企业基本情况*****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属于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简介分支机构及其核算情况);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现在办公地点:********;该公司经营范围:***,***,***。

该公司于****年*月*日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号码为:********,隶属于***地方税务局**局征收管理;于****年*月*日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号码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情况:******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账号******;******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账号******;******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账号******;******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账号******;******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账号******。

企业负责人:***,办公电话:0539-****,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办公电话:0539-****,移动电话:****。该公司现有正式职工****人,年平均拥有临时工***人,[注:如该单位工资水平很高,牵扯企业所得税计算,不管是正式工还是合同工,一定要看用工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人数]截至2007年底该公司资产总值****万元、负债****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

(二)

、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

该公司2006年度账面主营业务收入****元,利润总额元,实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元、营业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元、车船使用税*****元、印花税*****元、教育费附加***元,代扣代缴**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元。

该公司2007年度账面主营业务收入****元,利润总额元,实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元/或说明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或企业所得税由****(集团)有限公司集中缴纳、营业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元、车船使用税*****元、印花税*****元、教育费附加***元,代扣代缴**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元。

(三)

、该公司自查情况****年*月*日,该公司出具了稽查自查报告,于*****年*月*日自查申报缴纳了**(分年度分具体自查应税项目进行说明)***元应纳的***税***元、***税***元、*****元。

二、发现问题

[《全省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对稽查报告的要求:本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案件来源;(2)被查对象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本次检查的基本情况(如检查方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等要重点说明);(3)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4)检查发现违法事实、证据和手段;(5)违法性质;(6)处理意见和依据;(7)稽查建议;(8)检查人员签字和报告时间;

在列明违法事实及违法手段时,要同时列明所查处各类问题的证据出处;]

(一)

、营业税方面:

1、2006年度

该单位****年**帐簿记载(见营业税底稿一及附件/见营业税底稿二及附件)**收入*********元;***账或2006年*月*日*号凭证记载,收取***收入**元,从该单位的生产调度室**取得的流水账(复印件附后/打印件附后)收取**收入*******元,[个人:缺乏证据编码,很不好叙述,只能说复印件附后/打印件附后/底稿二附后,如有编码就可以说附证据7号:底稿一,或从该单位的生产调度室**取得的流水账(证据9号:复印件附后:),建议省局改革,或我们刻蓝色方章“证据

号”,用炭素笔填写编号,证据顺序添写或分类填写如“证据营业税2号”“证据土1号”,如以便在报告中方便叙述,证据整理清晰][下述叙述不可取:实现账面收入**收入*********元,收取***收入**元,收取**收入*******元,下面其他税种有个别地方未注意,大家按照“事实、证据、手段、性质”四要素的格式叙述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收入适用3%的税率,**收入适用5%的税率,根据《国税发(****)**号》文规定,收取的**收入应按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该单位****年应申报营业税****元,已申报**业务营业税****元,少申报营业税****元。

[注意:“已申报缴纳”和“已申报”的区别,要尽量说应申报**已申报***,少申报**,有的全篇都是应申报缴纳***,已申报缴纳***,少申报缴纳***,看看查补税款统计表还有欠税,矛盾。如果有个别不规范的,只见税收缴款书,不见申报表,审核后按照已申报处理。]

2、2007年度

该单位****年帐簿记载(见营业税底稿一及附件/见营业税底稿二及附件)**收入*********元;***账或2007年*月*日*号凭证记载,收取***收入**元,收取**收入*******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收入适用3%的税率,**收入适用5%的税率,根据《国税发(****)**号》文规定,收取的**收入应按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该单位****年应申报营业税****元,已申报**业务营业税****元,少申报营业税****元。

[检查两个以上年度时可以一起界定违法手段和性质:]该单位2006年度至2007年度应申报营业税小计****元,已申报小计****元,少申报小计****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单位上述行为是采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进行偷税的行为。[“违法事实、证据和手段、性质”]

[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列举的偷税手段中,我们稽查中用到的最多,其范围很广:只要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有一个税种应申报金额与实际申报不符,不论是计税依据,还是适用税率,均属于这一种类型。注意和“不列、少列收入”的区别,如果该单位能按照财务制度记帐,列收入的都计提申报税金,未列入收入的如挂往来账的未计提申报,我们查增的内容为挂往来帐的应税收入,则应界定为通过“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偷税,如果该单位不能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记帐,不能清晰地反映每一笔收入计提税款情况,而是到了年底了,匆忙大约计算一下申报税款,甚至自查时才补充申报,甚至为保险起见政策不清的也多申报列又不好给领导知道,总之是计提税款的时间和数额等多方面原因,致使不好严格区分每一笔收入计提申报情况,而是按年度来计算,我们检查时也按年度来清算,此时引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即可。

总之,“不列、少列收入”指减少应税收入的行为,这种情况也较多。列举如下:各种收入挂在“往来账”中;非货币贸易通过转账凭证进行对转,不计收入;纳税单位通过重组、母体裂变等形式进行资本膨胀、体外循环等方式少记收入;纳税人把应税收入直接分流、隐瞒,流入“小金库”等。

其他手段:在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之后,税务机关查补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按偷税处罚,其偷税的手段就是“在账上多列支出”;纳税人采用真假两套账的方式进行偷税就是“伪造”;采用涂改发票、使用发票大头小尾,使原始记账凭证失去真实性的偷税手段就是“变造”;采用把真实的纳税资料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偷税手段就是“隐匿”;采用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销毁凭证、账簿进行偷税的手段就是“擅自销毁账簿”;“在账上多列支出”意味着扩大成本、减少应税所得。]

………

(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1、2006年度

该单位2006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元、消费税****元、营业税****元,少申报营业税***元,合计*****元(见城建税底稿二及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85)财税字第069号《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纳税人在被查补查补三税时,应依照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同时补缴城建税。”应申报城建税****×7%=****元,已申报******元,少申报**元。

2、2007年度

省略(下同)

该单位2006年度至2007年度应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小计****元,已申报小计****元,少申报小计****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是采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进行偷税的行为。

(三)

、教育费附加方面:

1、2006年度

该单位****年度实现增值税****元,消费税****元、营业税****元,少申报营业税***元,合计*****元(见教育费附加税底稿二及附件),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规定,应申报教育费附加*******×3%=********元,已申报****元,少申报***元。

2、2007年度

(四)

、房产税方面

1、2006年度

该单位****年度“(会计科目)”记载房产租赁收入元(出租房产的原值****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应申报房产税***×12%-****×(1-30%)×1.2%=*****元,已申报******元,少申报房产税****元。

该单位****年度“(会计科目)”记载房产租赁收入元(出租房产的原值****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应申报房产税***×12%-****×(1-30%)×1.2%=*****元,已申报******元,少申报房产税****元。

2、2007年度

(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1、2006年度

该单位***年度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证据见城镇土地使用税底稿二及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鲁政字[2002]4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平方米×4元/平方米+(***)平方米×3元/平方米=***元,已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元,少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元。

2、2007年度

该单位***年度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的有关规定,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平方米×4元/平方米+(***)平方米×3元/平方米=***元,已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元,少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元。

该单位2006年度至2007年度应申报土地使用税小计****元,已申报小计****元,少申报小计****元。

(六)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方面:

1、2006年度

该单位****年度应税车辆**辆(详见稽查底稿二),根据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注外资企业引用: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车辆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应申报车船使用税**×260+**×60=****元,已申报******元,少申报车船使用税****元。

2、2007年度

该单位****年度应税车辆**辆(详见稽查底稿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年第482号)第一条、第二条及《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文件规定,应申报车船使用税**×260+**×60=****元,已申报*****元,少申报车船使用税****元。

(七)

、印花税方面:

1、2006年度

(1)

该单位****年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份,所载今额***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书立财产保险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适用千分之一的税率,应贴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1‰=***元,已贴印花**元,少贴印花税***元。

(2)***年度借款合同发生额****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书立借款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适用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应贴借款合同印花税****万元×0.05‰=***元,已贴****元,少贴印花税****元。

(3)***年度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到期值****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以及鲁地税函[2005]30号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应按票据到期值适用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应贴借款合同印花税****万元×0.05‰=***元,已贴****元,少贴印花税****元。

(4)***年度该单位应税账簿**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应税账簿按件适用5元/件的单位税额,应税账簿应贴印花税**×5元/件=**元

,已贴印花**元,少贴印花税**元。

(5)***年度“实收资本”新增资本**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新增资本应按增加额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应贴印花税*****×0.5‰=***元

,已贴印花**元,少贴印花税***元。

(6)***年度书立运输合同*****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书立运输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应贴印花税********×0.5‰=****元

,已贴印花**元,少贴印花税****元。

(7)**年度该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书立设计合同应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应贴印花税****元×0.5‰=****元。

(8)**年度该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书立建筑施工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应贴印花税***元×0.

3‰=***元。

(9)

(10)

以上****年度该单位应贴印花税小计***元(详见稽查底稿二及附件),已贴花小计****元,少贴印花税小计******元,其中:书立财产保险合同少贴印花税***元、书立借款合同少贴印花税***元、应税账簿少贴印花税**元、增加实收资本少贴印花税**元、书立货物运输合同少贴印花税**元。

2、2007年度

(八)

、土地增值税方面

1、2006年度

该单位2006年度取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入**元,扣除项目金额**元,增值额**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详见稽查底稿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适用**%税率,应申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元,已申报******元,少申报**元。

2、2007年度

(九)

、资源税方面

1、2006年度

该单位2006年度开采并销售原煤**吨,自用原煤**吨(详见稽查底稿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该单位2006年应申报资源税**×**元/吨=****元,已申报资源税****元,少申报资源税****元。

2、2007年度

(十)

、企业所得税方面:

1、2006年度***年度该单位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账面利润总额****元。

(1)

企业纳税申报自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企业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元。

(2)

历次检查情况

(3)

企业在本次检查中自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4)

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1)、

“管理费用”:列支个人所得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属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2)、

“银行存款”:根据***银行分户账记录,该单位****年*月*日收款*****元,****年*月*日收款*****元,而该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未记录该两笔业务,经核实为该单位的销售收入,未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3)、

“银行存款”:****年*月*日**号凭证收****公司支票********元转账存入银行,无销售记录;*月*日**号凭证收**公司借款利息***元存入银行,未计收入;*月*日**号凭证收销货款********元转账存入银行,未计收入;*月**日**号凭证收****公司合同赔款*****元转账存入银行,未计收入;*月*日**号凭证收现金*****元存入银行,未计收入;合计********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4)、

“财务费用”:支付年息**%的集资利息******元,支付年息**%的集资利息******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及《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之规定,该类支出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税前列支限额为(****÷**%+****÷***%)×***%=******元,超标准列支*******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

“管理费用”:支付直接捐赠****元,资本性支出(具体内容)****元,合计**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以及《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之规定,直接赞助和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6)、

“管理费用”:计提以前年度费用*******元。根据《财税字[1996]7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7)、

“应付工资”:全年计提工资********元。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及《财税字[1999]258号》文规定,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该单位有职工****人,允许税前列支的工资为800×***×12=*****元,超标准列支****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

“累计折旧”:本年计提折旧*****元。该单位“固定资产”账簿记录建筑物原值******元,电子设备及运输工具****元,机器设备******元,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物应按20年折旧,电子设备及运输工具应按5年折旧,机器设备应按10年折旧,本年应计提折旧******元,多提折旧*******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

“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该单位在“销售费用”列支招待费*****元,在“管理费用”列支招待费****元,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该单位全年销售收入*****元,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为***×3‰+30000=元,超标准列支******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

“营业外支出”:列支税款滞纳金、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税款滞纳金、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11)、

“营业费用”:白条**份,支招待费、装卸费、办公楼维修费等*****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属于非合法有效记账凭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12)、

(5)

本次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元

1)、

查补印花税***元

2)、

查补城建税*元

3)、

查补土地使用税***元

4)、

查补房产税**元

5)、

查补车船使用税**元

6)、

查补教育费附加**元

7)、

(6)

本次检查调整后,该单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详见所得税稽查底稿一、二及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税发[2000]84号》文、《国税函[1997]91号》文规定,该单位***年度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元,已申报企业所得税*********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元。

2、2007年度

[注意:根据《鲁政字[2005]107号》规定山东省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实行计税制度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调整为960元。《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停止执行各省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十一)

、个人所得税方面:

1、2006年度

(1)

该单位****年度发放***等人工资、奖金(详见稽查底稿二及附件(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应代扣代缴***等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元。

(2)

该单位****年度支付个人集资利息*****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元。

(3)

该公司在年终总结、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支付礼品款***元,根据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之规定,应按照“其它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元;

该单位*****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元。

2、2007年度

(十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方面:

1、2006年度

该单位2006年度**账记载,取得娱乐业收入***元,取得广告业收入***元(详见稽查底稿一/二),根据财税字[1997]95号《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规定,该单位应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3%=***元,已申报***元,少申报***元。

2、2007年度

(十三)

、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该单位2006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元、消费税****元、营业税****元,少申报营业税***元,合计*****元(详见稽查底稿二),根据鲁财综[2005]15号《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规定,该单位2006年度应申报地方教育附加****×1%=****元,已申报******元,少申报地方教育附加**元。

(十四)

、发展旅游事业费方面:

1、2006年度

该单位2006年度取得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的计税营业收入***元(详见稽查底稿一/二),根据鲁财综字[1998]53号《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凡在我省境内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旅游、涉外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管理公司、旅游娱乐场所,旅游定点单位(包括餐馆、商店、生产企业),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村内的各类经营单位,实行售票的各类旅游景点(包括公园、文物景点、动物园、游乐宫、游乐城)等,都应当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规定,该单位应申报发展旅游事业费=***×1%=***元,已申报***元,少申报***元。

2、2007年度

(十五)

、河道维护费

08年开始征收

(十六)

、其他方面:

1、2006年度

(1)

本次检查发现白条入账**份,分别支付招待费、办公楼维修款、装卸费、烟款等计****元(详见稽查底稿一/二)。该单位取得白条入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行为”。

(2)

委托代征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有限公司与****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签订的《委托代征地方税收协议书》第四条第六项“受托方按委托人规定开具代征税款凭证,并及时解缴税款”之规定,该单位2003年度支付工程款****元,应代征缴纳营业税****×3%=****元,已代征缴纳****元,少代征缴纳****元。应代征缴纳城建税****×7%=****元,已代征缴纳****元,少代征缴纳****元。应代征缴纳教育费附加****×3%=****元,已代征缴纳****元,少代征缴纳****元。应代征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元,已代征缴纳****元,少代征缴纳****元。(详见稽查底稿二)

2、2007年度

三、处理意见:

在检查过程中,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能够积极配合,正确对待本次检查。具体处理建议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少申报的营业税***元,少申报的城建税***元,少申报的房产税***元,少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元,少申报的车船使用税***元,少申报的印花税***元,少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元少申报的资源税***元,少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元,(分年度明细详见《查补税款计算表》)责令其限期补缴入库。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少申报的营业税***元,少申报的城建税***元,少申报的房产税***元,少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元,少申报的车船使用税***元,少申报的印花税***元,少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元少申报的资源税***元,少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元,(分年度明细详见《查补税款计算表》)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分别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该单位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申报营业税***元…………(分年度明细详见《稽查报告附表》)的行为属于偷税,建议对该单位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元。

(四)

根据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补扣或补收”之规定,建议责成该单位限期补扣补缴其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元。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元。

(六)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税发[2004]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元(分年度明细详见《稽查报告附表》)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计***元。

(七)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少申报教育费附加***元(分年度明细详见《稽查报告附表》)限期追缴入库。

(八)

该单位白条入账**份,分别支付了招待费、办公楼维修款、装卸费、烟款等计****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建议处以****元罚款。

(九)

根据****有限公司与****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签订的《委托代征地方税收协议书》第四条第六项“受托方按委托人规定开具代征税款凭证,并及时解缴税款”之规定,该单位少代征缴纳营业税****元,少代征缴纳城建税****元,少代征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少代征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元,责令其限期补缴入库。

(十)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以及国税函[2005]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虚报亏损***元行为,建议罚款****元。

(十一)

根据财税字[1997]95号《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少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元(分年度明细详见《稽查报告附表》)限期追缴入库。

(十二)

根据鲁财综[2005]15号《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少申报地方教育附加***元(分年度明细详见《稽查报告附表》)限期追缴入库。

(十三)

根据鲁财综字[1998]53号《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少申报发展旅游事业费***元(分年度明细详见《稽查报告附表》)限期追缴入库。

报告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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