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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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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本文简介:请假管理制度规范(试用)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分则第三条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

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本文内容:

请假管理制度规范(试用)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后将假条交予行政人事中心备案;请假3天以上部门主管同意后,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行政人事中心备案,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

部门主管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报行政人事中心备案,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九条

事假

(1)员工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需请假时,可以申请事假。

(2)事假不满半天按半天计算,满半天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3)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可以请事假;

(4)员工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拘留、审查、收容等时间,但尚未被认定有罪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条

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须停止工作就诊、住院或者在家休养所引起的缺勤视为病假,凡病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加盖公章的休假证明。

(2)公司有权对员工提交的病假单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要求并陪同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院复查,并根据查验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公司所指定的医疗机构与员工提供的医院诊断结论不同的,公司只接受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

第十一条

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有薪假期,符合晚婚年龄(男职工年满28周岁、女职工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增加10天,休假前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的一年内可分两次休完,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婚假时间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员工不在本公司在职期间登记结婚的,不予享受婚假。

第十二条

丧假

转正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兄妹、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去世,可享受5天有薪假。丧假需一次性休完。

第九条

请病、事假4天(含4天)以上扣除当月50元全勤奖,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二条

带薪年假

(1)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3)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员工自行安排休年假,但春节假期的前后半个月、4月、9月,不得休年假。每次休年假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年休假当年度内有效,不跨年度计算和休假。

(5)公司允许员工在自然年度内安排休年假,每年1月5日和7月1日进行公示员工本年度可休年假天数,

过期未休视为员工自动放弃。

(6)新进员工或当年工作时间不足一整年的员工符合第(1)、(2)条规定的,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折算公式: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公司的剩余日历天数/365*本人全年度应享受年休假天数。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A、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得与直接领导在同一天休年假;

B、任命或认证的专员不受此规定限制;

C、违反此规定按旷工处理。

7、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自然流产,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假期。

(1)

符合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请产假,具体如下:

性质

产假(天)

非晚育

30

晚育(25岁以后)

40

哺乳假:小孩一周岁以内,上班时间给母亲每天哺乳时间一小时,此假每天清算,不累计不调休。

产检假:怀孕的女职工从第四个月开始,每个月享受2天有薪产检假。

(3)男员工看护假:在公司服务满半年的男性员工,如属初婚、未生育的再婚者,其妻子生育时,可享受看护假7天(连续休假含公休日)。此假在预产期前7天到产后半年内有效,一次性休完,过期视为放弃。(凭医院预产期“诊断证明书”或出生证明休假。如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书”,需写明预产期,且有医院的盖章方可)。

(4)以上情况申请休假时必须符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并出具有关的医疗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

法定假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5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流程名称

请假流程图

总经理

行政人事中心

用人部门

员工

相关表格

总经理

批准

行政人事中心备案

结束

行政人事中心销假

部门主管批准

部门主管批准

请假批准后

电话请假

请假结束后

填写《请假条》

《请假条》

请假2天(含)以内

请假7天(含)以上

1.将《请假条》在申请批准后的当天上报行政人事中心

1.电话请假仅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

1.请假结束后的上班的第一天

2.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3.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病假证明。

1.

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2.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否则作旷工处理。

3.

员工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上班的,部门主管应报行政人事中心备案。

4.

部门主管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报行政人事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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