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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宝集团外派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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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宝集团外派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定稿 本文简介:都宝集团外派人员考核奖惩办法一、制订目的: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对外派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集团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在任职公司工作期间,特别是在处理若干重大事项时能够勤勉尽责,积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奖罚分明”的原则,达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投资安全,创造经济效益的目的,结合都宝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都宝集团外派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定稿 本文内容:

都宝集团外派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一、制订目的:

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对外派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集团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在任职公司工作期间,特别是在处理若干重大事项时能够勤勉尽责,积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奖罚分明”的原则,达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投资安全,创造经济效益的目的,结合都宝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外派人员。

三、奖惩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集团及任职公司制度的外派人员,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奖惩方式:

(一)奖励方式:口头表扬、通报表彰、记功、记大功、发放奖金、升职以及提薪等,以上方式可并用。

(二)惩处方式: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

1、行政处罚种类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行政处分的期限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6个月;降级、撤职,12个月。

2、给予上述惩处的同时,可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经济损失、扣发或停发奖金、扣发岗位工资的处罚。

五、外派人员凡符合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可根据其实际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表扬、通报表彰:

(1)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任职公司财物及员工人身安全者;

(2)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敢于抵制不良风气,抵制违法乱纪行为,有显著成绩者;

(3)敢于揭露集团及任职公司内存在的重大违章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4)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主动保护公共财产,使任职公司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5)检举揭发或制止违反规定或损害任职公司利益行为并及时上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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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的;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8)妨碍或干扰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调查情况的;

(9)其它情形。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1)伪造或盗用任职公司印章或利用任职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任职公司名誉、利益、形象受损害者;

(2)故意泄漏任职公司的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任职公司蒙受损失者;

(3)泄露任职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者;

(4)造谣生事、散播谣言、挑拨是非或煽动任职公司员工怠工或罢工,致使任职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滥用职权,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任职公司资产,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窃取、骗取、私分或者以其他手段侵占、贪污任职公司财物的;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阻碍对事故、违纪事件的调查,隐瞒真相,作伪证的,包庇他人、嫁祸于他人的;打击报复事故或违纪事件调查人员、办案人员、举报人员或证人者;

(7)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者;

(8)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安全责任,有下列行为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或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七、除前款规定的罚处情形外,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分:

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违章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八、在前款规定的罚处情形基础上,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4、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九、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根据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十、奖惩的程序:

1、属于五条1、2、第六条1、2的由任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后执行并报集团人力部备案。

2、属于五条3、第六条3、4,第七条的由各分子公司人力专员发起经子公司总经理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集团人力部,集团人力部与分管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调查事情的真实性,并提交调查报告及奖惩方案,集团总裁、执行总裁、分管副总裁以及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对方案进行讨论商定,并拿出奖惩的意见交集团人力部执行。

十一、集团各部门在重大事项奖惩中的职责

1、集团人力部:

(1)负责发起组织奖惩的评审,并根据本办法中规定的时间与符合奖惩规定的情况拟定奖惩方案,并进行相关的评审资料准备工作。

(2)评审结束经集团总裁批示后,负责发放相关的奖惩通知,并根据奖惩的类型分别按照不同方式予以奖惩。

2、集团投资部:负责对人力部提出的各项奖惩方案进行核实,提出建议以及做好事后监督工作。

3、集团财务部: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并经集团人力部组织下发相关的奖惩通知后,依照通知执行。

十二、在给予外派人员奖励过程中或奖励后,如发现主要事迹虚报、失实,由集团人力部办理撤销手续,并按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责任者给予必要的通报处分。

十三、给予外派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任职公司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十四、外派人员如对所受惩处存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述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的核定作为最终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十五、受处分的外派人员,在处罚事项未结束之前,不得调离任职公司(任职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十六、对外派人员作出的书面处分决定,应归入其本人档案,并将决定送达本人,由本人签收,签收资料由集团人力部归档保存。

十七、给予外派人员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外派人员在受处分当年有效,不进行累计。

十九、本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发布执行,集团综合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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