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管理规定》印发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公司生产,印发,中国电力,集团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管理规定》印发 本文简介:《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管理规定》印发--------------------------------------------------------------------------------2003-07-1008:21:00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行业和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管理规定》印发 本文内容: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管理规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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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10
08:21:00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于近日以中电投生产[2003]31号文、印发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系统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其全文如下: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工程的含义
生产工程是指利用生产资金对发电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设施进行的维修、大修、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工程资金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项计算,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项目、重大维修、大修项目要实行招标管理。
第四条
生产工程资金来源
一、折旧资金。
二、按规定用于技术改造的环保专项返回费用和保险赔偿费。
三、其它资金。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生产工程项目。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规划的编制
一、集团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力工业发展水平,以及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技术改造的实际情况编制集团公司五年技术改造规划纲要。
二、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五年技术改造规划纲要,编制本单位的五年技术改造规划,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单位技术改造和大修三年滚动计划。
第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及可研
一、年度计划应以技术改造规划、三年滚动计划为依据,结合设备状况进行编制。
二、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按规定上报下年度生产工程项目计划和费用计划,集团公司在每年一月中旬完成计划批复。对较复杂的项目或改造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同时提报可研报告和工程预算书,凡需进行设计审查的重大项目,待设计批复后上寺艮。要求可研报告论据充分、内容完整。各负责单位按审批权限组织进行论证。
第九条
年度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核
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技改工程和大修工程的具体特点,参照原电力部颁发的一九九七年版《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编制生产工程的预算。工程预算要符合实际,各负责单位按审批权限组织进行审定。
第十条
年度计划的实施
一、已列入年度生产工程计划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动。在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时,需经原批准单位审查批准。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工程决算手续,次年1月25日前各单位将工程完成情况报上级生产主管部门。
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特殊应急项目,必须寺艮上级生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工程计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时,负责单位必须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按规定报上级生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实行集团公司、分公司(二级企业)、发电厂(公司)分级审批的原则。
一、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或经国家经贸委授权,由集团公司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各分公司(二级企业)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分公司(二级企业)审批。直管企业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各发电厂(公司)负责审批维修项目、大修标准项目、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对所有生产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以及资金的规范使用负责。
五、控股企业工程项目必须在集团公司批准后,经董事会通过,作为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一、项目招标实行归口管理,各级生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招标工作。
二、各发电厂(公司)外委工程必须按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三、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招标管理的归口部门组织进行。
(一)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格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项目的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招标;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预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格低于以上三项,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项目所需物资、设备的招标。
(二)各分公司负责组织: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格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勘测、设计、监理等报务项目的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格低于以上三项但总投资额在500万元的工程项目所需物资、设备的招标。直管企业和分公司未组建的下属企业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
(三)各发电厂(公司)负责组织: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格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30万元以下的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标。上级委托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四、各发电厂(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工程项目计划,编制有关工程和设备的招标标书,按审批权限逐级报生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必须加强项目施工的过程管理工作。各单位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选派懂技术、懂管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及上级规定的人员去负责项目管理。
二、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生产工程进展情况,加强对工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工程管理,使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防止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
三、生产工程预算经批准后,要严格执行。各分公司要按批准的总概算金额控制使用,在工程组织、施工、验收中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制,不得任意提高标准、扩大规模。
四、生产工程拆除的设备、器材,经鉴定凡是有利用价值的,要妥善保管,进行有偿处理,并登记入帐。经鉴定没有使用价值,履行相应报废审批手续。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验收及考核
第十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在竣工后一个月内,负责单位必须编制竣工报告(包括决算、竣工图、设备图纸、说明书和相关设计资料等),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种资料、验收手续必须齐全并及时归档。坚决杜绝虚假工程和垃圾工程。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相应的审批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进行抽查。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转为固定资产,不能投入运行,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的当月,应根据工程性质编制相应的“新增固定资产报告单”,报财务部门增加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生产工程资金的专款专用。原则上单项工程投资额度超过20万元的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审计。
第十八条
执行工程竣工后的效果评估制度。发现工程质量差、计划准确率低、概预算偏差大等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