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本文关键词:经营权,承包,农村土地,转让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本文简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甲方(转让方)常方宾,男,身份证号:住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常户村。乙方(受让方)常广同,男,身份证号:住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常户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本文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常方宾,男,身份证号:
住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常户村。
乙方(受让方)
常广同,男,身份证号:
住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常户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3.34亩转让给乙方,该快土地位于唐口村北,105国道路东,西邻常金玉,东邻耕地,北邻蓝旗木业公司,南临常德宾。
二、转让期限
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唐口街道常户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之日止。
三、土地承包经营费缴纳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无转让费。但是乙方应当向唐口街道常户村委或原责任田权利人缴纳承包费,每年1500元。2015年6月份以前的承包费由甲方承担。2015年7月份以后的土地承包费由乙方缴纳。
缴纳方式:实行半年缴纳一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与唐口街道常户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租赁合同”)执行。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自行终止,乙方直接向唐口常户村委缴纳承包费,承担对村的一切义务。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转让土地,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乙方应当严格执行甲方与唐口街道常户村委2003年11月30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租赁合同”)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关于地上厂房或其他附着物,双方应另行签订买卖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