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务用车改革,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改革金融支持体系的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重点关注公务用车、中短期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面临的新情况。 - 长途出差、去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下乡。 解决新问题,要研究现行的出行费用等制度与公交改革制度的衔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财政部:推进公车改革金融支撑体系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制定公交改革配套政策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地方公交改革金融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巩固公交改革成果,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公交改革金融支持体系的公告》。
《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公务用车改革金融支撑体系建设,重点关注公务用车管理、中短途出差、去偏远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公车改革后和下乡交通不便的地区,按照实事求是、严格节约的原则,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研究现行出行费用等制度与公共汽车改革的衔接。公交改革体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在科学合理保障公务出行需求的同时,坚持公务员在行政区域(车辆改装补贴覆盖范围)内自由选择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的基本原则,并尽量在本行政区域外办理公务时,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严格制定支出标准,合理控制支出,坚决防止随意开放或宽松要求影响车辆改装效果。
下一步,财政部将密切跟踪各地公车改革财政支撑体系建设情况,推动新公务用车制度完善和有效运行。
中央对公务用车有新要求!
去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使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遵守本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专用车”; 保密通信车辆应当配备价格12万元以下、排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车辆 按照规定配备的保安车和其他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在18万元以内、排量在1.8升及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辆应当配备价格在12万元以内、排量在1.6升以下(含)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因工作需要,可配备价格18万元以下、排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国产汽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并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比例。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车辆使用。
《党政机关使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全文约3600字,共六章31条。 该措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改革,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车辆装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理事会自2011年1月6日起同时废止。
对于公务用车,这些问题需要搞清楚!
1.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乘坐公交车?
《党政机关使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配备超出编制、标准的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以所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义登记公务车辆的;
(三)公务用车自用、私家车维修公务或者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置换、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五)挪用、改装车辆供个人使用用于执法、保密通讯等公务目的;
(六)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七)虚列车辆维修及其他费用或者包含其他费用,报销非本单位所有车辆的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反规定处置公务车辆的;
(九)其他违反公务车辆配备和使用规定的。
2、党政机关使用的哪些车辆属于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定向保障公务活动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保密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用车等。车辆、特种车辆。 按规定配备的专业技术车辆和其他公务用车。
其中,保密通信车辆是指用于传递、运输保密文件和保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车辆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车辆是指经中央批准的执法部门(系统)执行一线执法任务使用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车辆是指固定配备专业技术装备、用于执行特殊作业任务的机动车辆。
3、党政机关可以配备越野车吗?
《党政机关使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配备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车辆的,必须向省级党政机关报备。报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车辆使用。
4、公务用车多少年后可以换新?
《党政机关使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换新; 达到续展期限后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来源 | 中国法制普及(微信ID zg_pufa)、山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