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科大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监察工作规定
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规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及广西区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纪委委员和学校监察室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监察室,具体负责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
二、职责权限
1.协助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对艺术类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考试各项制度、政策和规定及学院有关规定、纪律的教育。
2. 监督检查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3. 全程参与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段的监督,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及时改正。
4. 支持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5.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规定、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6. 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纪律要求
参与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所有成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条件为个人和亲朋好友谋取私利;
2.不准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组织的招生活动;
3.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干扰招生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
4.不准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
5.不准接受或参加与招生考试有关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6.不准向考生及其家长许愿;
7.不准向考生家长收取学校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8.不准向外界透露或扩散招生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
四、责任追究
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要求,对在招生考试中发生以下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 擅自增减某省(市、区)招生计划(人数)的;
2. 以各种名义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4. 违反保密规定,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或以任何名义变相泄题、漏题的;
5. 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6.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7. 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环节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8. 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除取消考生成绩或录取资格外,对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监督电话0773-2290659
中共z电子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