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的相关参考范文,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序言华中师范大学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 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 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
(六)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
(七)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 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九)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 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或者委托教学科研机构设立的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为服务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学校咨询委员会由学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 。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学校组织公开招聘、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副院长。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或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参照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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