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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日期:2019-06-0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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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华中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六十七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教育部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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