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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章程

日期:2019-06-0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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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机构。校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校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学校在学院等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联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授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独立建制的系、部、所、业务部门等,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第三十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部门工会主席组成。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根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院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方案、招生、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四)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的领导下,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科研立项,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资格等;

  (二) 审议学院事业规划,队伍建设计划,经费和资源配置计划,学术规范等;

  (三) 对学院重要的改革事项、内部机构设置等提供决策咨询;

  (四) 审定、审议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总支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校实行教职工定期考核、聘任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 完成聘任任务;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自主分类实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立足上海,面向全国”的服务定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 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 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 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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