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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日期:2020-05-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福建省,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会计人员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2007-6-2811:13福建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007-6-28

11:13

福建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编写或推荐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依据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用省财政厅统一推荐的继续教育教材。

(三)县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其他会计人才培训。

(四)设区市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其他会计人才培训。

(五)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

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MPAcc

)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

(一)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须向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认是否符合继续教育机构条件。继续教育机构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继续教育机构是否按统一规划进行培训。

(三)各设区市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定期汇总,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在培训前将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名单书面报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机构要加强自身的教学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参培人员要执行严格的签到制度,保证参培课时。

第二十三条

对不遵守培训纪律,达不到培训课时的会计人员,不能参加考核,不计算继续教育课时。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四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

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

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五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推荐、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七章

继续教育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加强会计人员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当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机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地单位将其培训情况以电子表格形式报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导入“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直接载入持证人员个人档案,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将培训情况载入持证人员个人档案,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符合第十三条第四款的会计人员,由个人凭通过的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到所在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确认当年课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档案在本辖区内不再核发证书或证明。持证人员档案不在本辖区内的,由培训单位所在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格式核发《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会计从业人员凭此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第八章

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颁发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调转、变更和换发,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予以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并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教育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育管理混乱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

会计法》

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闽财会[1998]46号)和《关于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会[1998]55号)以及与此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2: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关键词:福建省,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家庭装饰

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简介: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现住所地址(有效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本工程设计人: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家庭装饰的特点

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内容:

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址(有效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家庭装饰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

工程地址:

工程装饰装修的面积:

工程户型:

二、

工程内容:详见甲方认定装饰设计施工图纸

三、

委托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委托方式。

1、

乙方包工包料;

2、

乙方包工、包辅助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主材);

3、

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

四、

工程日期:

1、开工日期*年*月*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日为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年*月*日(按约定验收标准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二条: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

一、

合同价款(人民币):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

二、付款方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付款方式

(一)基本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给乙方双方认可的报价单上确定的工程款总额

30%金额为

元;

2、工程施工过程中,

水电工程施工验收结束后土工进场前

,甲方应付给乙方第二期工程款〈即付清工程总额(含增加项目金额)的

20%,金额为

元〉;

3、

木工工程施工验收结束后

,甲方应付给乙方第三期工程款〈即付清工程总额(含增加项目金额)的

35

%,金额为

元〉;

4、

油漆工序完工且验收合格

,甲方应付给乙方第四期工程款〈即付清工程总额(含增加项目金额)的

12

%,金额为:

5、

灯具与洁具安装完工且验收合格

,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付给乙方工程余款,〈即付清工程总额(含增加项目金额)的

3

%,金额为:

工程进度与付款进度发生不同矛盾时,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甲方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度付款。

注: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变更表,应在补办手续时结算。

(二)其他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方式付款。

6、甲方付清工程款,乙方开具统一发票,并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及装璜工程保修卡。

7、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规格型号、设备品种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必须办理书面手续或当场结清。

8、甲方在安排家庭装饰装修时,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如甲方按揭与乙方有关工程价款支付有关系的,双方须及时按银行信贷规定,准确无误地办理手续。

第三条:工程质量

一、

工程验收标准:

(1)

福建省地方标准《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二、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由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三、工程质量检测监督部门:福建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电话:0591-87534927)因质量问题的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四、委托工程监理:

(1)

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应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明确监理单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2)

甲方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与乙方衔接。

五、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产品、设备,须在本合同中明确注明,并应符合质量标准。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材料供应

一、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物价法》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应与预算书中所用材料、产品、设备一致。

二、

无论是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工地,并且封存样品或样本,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和样本。

三、

甲方负责采购的材料、样品、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工期顺延,并按误工工期处罚。材料经乙方验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要及时与甲方联系,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

乙方提供的材料、产品、设备应按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甲方验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五、

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第五条:工程工期

一、

乙方应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将工程进度计划提供给甲方。乙方必须按甲方签字同意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二、

以下原因不能作为乙方延误工期:

1、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

2、

工程款未按时交付;

3、

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

4、

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

三、

由甲方自行挑选材料、产品、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四、

暂停施工:

1、

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矛盾而停工,双方必须在一周内制定解决方案,确定复工时间,如最终责任不属乙方,均不按违约或延迟工期论处。

2、

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48小时内拿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和进场材料。乙方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在

24

小时及时给予答复,由甲方承担损失和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不按约定作答复,造成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

施工中如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变。

六、

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六条:工程验收

一、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

1、

隐蔽工程的验收范围指:(1)线路分(照明线路、插座线路、

弱电线路)等保护布置;水管(分冷水管、热水管)。在封线封管之前按规范经过电器表测试和管道试压后,填写附件内质量验收表,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后可继续施工。

2、

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对隐蔽工程先自检再验收,乙方必须在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须在开始验收48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如甲方既未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验收,乙方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3、

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如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48小时后甲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同意,乙方可继续施工。

二、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三、乙方应在竣工验收的三天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力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如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四、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在接到通知后

3

天内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工期,并承担乙方的保管费和相关费用(每日

50

元)。

五、工程结算

1、

甲方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乙方按合同条款向甲方提出办理竣工结算。

2、

乙方指定收款户名:

收款账号:

第七条:安全施工和注意防患

一、

安全施工。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二、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灾害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

工程的本身损害由甲方承担;

2、

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

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由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三、

甲方如是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与乙方办理确认手续并承担费用。

四、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事故一旦发生,乙方必须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

甲方

1、

具备房产权证资格(或使用权)并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交底,双方作好交底验收记录,同时承担物业部门增收的相关管理费用。

2、

施工中如需要临时使用公共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3、

开工前

3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装潢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二、

乙方

1、

参加甲方组织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甲方审定。

2、

指派

(姓名)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

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延迟完工,如脱料、停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第九条:饰后服务

一、

乙方在装饰施工质量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为期两年,隐蔽工程为五年。

二、

乙方按有关规定和所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期限范围等进行保修。

三、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必须派人修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四、

包工包料(不包括甲方自行购买的部分材料),保修期内所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均由乙方承担。包工不包料的,保修期内所产生的材料费由甲方承担,人工费由乙方承担。

五、

保修期的保修内容均采用修复形式,而且只对装潢质量负责,不承担其它连带责任。

六、

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和非装潢的外力原因所产生的结果,不属于保修范围。维修的材料和人工费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合同和变更

一、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补订协议。

二、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额的

10

%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赔偿。

二、无正当理由,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经乙方催讨仍不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后果甲方承担,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价款或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逾期一天在按本合同应付工程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给乙方。

四、

甲方没有及时给予确认签证,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相应顺延工期,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付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甲方:(业主)

(签章)

委托代理人:

乙方(单位名称):

(签章)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9

篇3: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申请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订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申请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订 本文关键词:福建省,申请表,变更,合同,计划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申请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订 本文简介:附件3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申请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订二〇〇六年填表说明1、“变更类型”下拉选择“修改、延期、中止、撤销”;2、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修改”或“延期”,(1)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表”中“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栏;(2)在“变更合同”中修改相应的内容。若选择“修改”时,在变更合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申请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订 本文内容:

附件3

二〇〇六

1、“变更类型”下拉选择“修改、延期、中止、撤销”;

2、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修改”或“延期”,

(1)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表”中“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栏;

(2)在“变更合同”中修改相应的内容。若选择“修改”时,在变更合同中,项目承担单位只能修改“项目成员”,其他内容全部由原合同自动提供,不允许修改;若选择“延期”时,在变更合同中,项目承担单位只能修改“进度安排”中最后阶段的结束年月,其他内容全部由原合同自动提供,不允许修改;

(3)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科技厅计划处签注意见。

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法人代码

项目负责人

变更申请日期

合作单位

甲方计划投入经费

甲方

已拨经费

已开支经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执行存在问题及合同变更理由

变更类型

变更方案

单位盖章*年*月*日

单位盖章*年*月*日

单位盖章*年*月*日

单位盖章*年*月*日

见*年*月*日

见*年*月*日

见*年*月*日

导/厅

见*年*月*日

变更申请批复编号

[

2006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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