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主管部门,责任制,监督管理,验收,省级
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试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实施以来,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创新基金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强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责任,更好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试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实施以来,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创新基金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强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责任,更好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促进中央与地方基金工作的联动,更加有效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就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规范)制定。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创新项目、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等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工作)的全过程。重点创新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仍由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负责,管理中心将以备案制方式进行管理,并每年通过按一定的项目比例进行抽查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试点单位须满足的条件: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能够认真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最近两年在基金项目管理中没有发生任何违规行为;
2、对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认真负责,年报、半年报数据上报率高,验收工作开展及时,验收结论与管理中心结论吻合度高;
3、具有完备的地方基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能够妥善处理有关投诉;
4、设有专门负责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机构,机构人员具有较高业务素质且专业结构合理,有一定规模的基金项目验收专家队伍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试点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书;
2、本行政辖区内基金项目监理验收等有关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3、地方创新基金监理验收等有关管理文件。
第六条
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及以往监理验收工作的完成质量情况,确定试点单位并予以公布;
2、与试点单位签订“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监理验收工作责任书”;
3、每年对试点单位监理验收的管理过程和项目结论意见进行考核与监督抽查,对于抽查结论吻合度差的试点单位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4、管理中心在项目监理验收过程中,发现试点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可提出批评直至取消试点资格,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七条
试点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
1、建立完善本地区的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管理体系,确定工作机构及负责人,并报管理中心备案;
2、按时开展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严格按照监理和验收规范及本地区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作出监理、验收结论,并及时上报管理中心;
3、认真审核项目监理、验收材料,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4、试点单位应每年实地检查本行政辖区内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5、编制本行政辖区内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年度报告报管理中心;
6、建立省级公众监督机制,受理并处理本行政辖区内与基金项目有关的各类投诉、举报,并将有关投诉或举报的情况及其处理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
7、积极配合管理中心完成基金项目抽查工作;
8、协助管理中心做好重点创新项目等的监理、验收工作;
9、其它监理和验收规范要求完成的职责。
第八条
试点单位按照监理和验收规范及本地区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行政辖区内基金项目的监理单位及服务机构工作。
第九条
本方案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