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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日期:2019-06-0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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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成立教授会。教授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由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教授会章程,行使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事项的评议职能。

  教授会由教授会主任主持。

  教授会主任由教授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五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十二条 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五十三条 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推选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院士、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教授(研究员)职务,评审、评议或推荐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务。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咨询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咨询委员由学校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师、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学生代表、学校离任的主要领导和现任的学校主要领导、政府部门代表、杰出校友代表、理事单位代表等组成。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学校咨询委员会依据咨询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具有国际影响的科学家,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学者,建设技术支撑队伍。

  学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

  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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