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章程的相关参考范文,东南大学章程序言东南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88年5月......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六)按规定公平获得海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
第三十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党委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领导确定和审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推进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党委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各党委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章 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及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校务。
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活动;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党委常委、校长助理组成,校办主任、党办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各行政机构负责人由校长任免,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自主设立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部等学术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定人才培育规划,审议教育教学方案及发展政策,确定学生培养方案,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
(六)学生学位的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
(七)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学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八)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