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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师范学院章程

日期:2019-06-1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z师范学院章程的相关参考范文,z师范学院章程序言z师范学院始建于1958年,几经变迁,几度更名。1962年学院更名为z师范学校,1970年并入泊头师范学校,1976年复建z师范学校,1984年升建为z师范专科学校,1991年......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教学辅助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学 院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它学术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提出院年度招生计划、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意见,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常规工作方案,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提出议题,在征求全院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院党总支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党总支部书记是学院党务负责人,负责学院党建工作、干部管理工作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院长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对学院教师学术进行支持、帮助和学术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学院制定的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

  (二)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三)学校可根据人事管理的需要,制定体现本校特色的具体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谨治学;

  (五)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精英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并获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为成长和发展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接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学生申诉委员会”和“法制办公室”的作用,接受并负责办理学生的申诉,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成立“爱心助学基金会”,对贫困学生进行救助,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充分发挥“爱心教育基金会”和教育设施冠名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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