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华南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为切实保障我校参保教职工医疗待遇,减轻教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参照衡政办发[2002]7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
华南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校参保教职工医疗待遇,减轻教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参照衡政办发[2002]7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内各高校执行医疗补助的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学校对职工实行医疗补助(其支付范围必须在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进行)。
一、医疗补助范围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为校本部参加衡阳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一)教职工医疗铺底补助
2005年12月31日以前进校的正式职工均享受医疗铺底补助,其中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进校的教职工当年不满1年工作时间的按月计发。
1.医疗铺底补助发放时间:2004年补发2002年和2003年的铺底补助(扣除已发部分);2005年补发2004年的铺底补助;2006年补发2005年的铺底补助。
2.医疗铺底补助标准:每年补助教职工本人当年1个月的标准工资或退休金(按当年学校发放的第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执行)。
3.医疗铺底补助办法:校财务处将人事处提供的各年度个人月标准工资(退休金)金额发放到教职工的工资卡上。
(二)教职工住院补助
1.教职工住院起付费学校负担30%。
2.教职工住院(含特殊门诊中的恶性肿瘤、尿毒症、晚期肝硬化、精神病),经医保报销后,其自负部分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在职职工学校负担40%,退休职工学校负担60%;10000元以上的,在职职工学校负担60%,退休职工学校负担70%。教职工住院床位费按衡阳市三甲医院普通病床标准计算。
二、其他规定
1.教职工住院就餐费、陪护费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2.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医疗补助规定停止执行。
3.教职工享受医疗补助后,学校不再办理住院借款。
4.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