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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郑大学青年教师专项科研基金实施办法

日期:2019-06-1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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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郑大学青年教师专项科研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和鼓励青年教师潜心科研,提升青年教师承担国家级等高层次科研项目的能力,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为科研骨干人才,特设立州郑大学青年教师专项科研基金。为更有效推动青年教师专项科研基金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科办)分别负责青年教师专项科研基金项目自然科学类和哲学社会科学类的资助比例确定、申报评审、年度检查、考核验收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类型、资助对象、额度和数量

  第三条 青年教师专项科研基金以研究项目形式组织实施,资助类型为:

  1.青年教师启动基金,资助期三年。

  2.优秀青年教师发展基金,资助期三年。

  第四条 基金项目的资助对象:

  1.青年教师启动基金:具有博士学位的当年新入职青年教师。

  2.优秀青年教师发展基金: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五条 基金项目资助额度:

  1.自然科学类。(1)青年教师启动基金:10万元。(2)优秀青年教师发展基金:30万元。

  2.哲学社会科学类。(1)青年教师启动基金:5万元。(2)优秀青年教师发展基金:15万元。

  第六条 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数量:

  1.青年教师启动基金的数量由当年新入职青年教师的人数确定。

  2.优秀青年教师发展基金每年资助50项,其中自然科学类35项,哲学社会科学类15项。

  第三章 基金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本基金项目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其中青年教师启动基金12月份组织申报,优秀青年教师发展基金9月份组织申报。

  申报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种类别的青年教师专项科研基金。在研的青年教师专项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推荐,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公示后公布立项名单。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在资助期内每年须填写《州郑大学青年教师专项科研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科研处或社科办,由其组织专家对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核评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基金项目资助期结束后三个月内,须填写《州郑大学青年教师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结项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科研处或社科办。

  第十一条 资助期内,符合本基金资助项目所列条件之一的,准予结项。

  1.自然科学类

  (1)青年教师启动基金

  ①获得国家基金青年基金;

  ②获得联合基金;

  ③获得其它国家级更高层次项目资助;

  ④在重要学术期刊(二区以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限第一或通讯作者)。

  (2)优秀青年教师发展基金

  ①至少三次申报国家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以上项目,并在重要学术期刊(二区以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限第一或通讯作者);

  ②获得其它国家级项目资助,并在重要学术期刊(二区以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限第一或通讯作者)。

  2.哲学社会科学类

  (1)青年教师启动基金

  ①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②获得国家自科基金项目(管理学);

  ③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④在A或B类学术期刊(注:“A、B类学术期刊”目录参照河南省教育厅“教社科〔2013〕858号”文件执行,下同)发表1篇论文以上(限第一作者)。

  (2)优秀青年教师发展基金

  ①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②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科基金项目(管理学)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并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1篇论文以上(限第一作者)或在B类学术期刊发表2篇论文以上(限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本基金经费额度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第一次拨付60%,项目结项后拨付剩余的40%。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我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提前结项,节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将终止资助,并酌情追回资助经费。

  1.年度进展报告审核不合格;

  2.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任务;

  3.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4.触犯刑律,受刑事处罚;

  5.调离我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社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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