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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三条 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某些学时较多(18学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可以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的目的要求一致,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以及创新性的自主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院(系)制定,教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六条 实验课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各院(系)和实验中心(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室)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或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后报教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实施;新开实验应由院(系)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培养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项目
第八条 实验教学任务中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确定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要根据教务处教学计划提前安排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教务处安排设课实验任务。院(系)和实验中心(室)要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
第九条 各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实验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学校的公共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的运行由院(系)负责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监控。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内容和项目,主要有:
1、教学实验项目的确定或更新。
2、教学实验项目应具备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
3、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4、教学实验项目所需材料预算。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室)应加大实验内容改革方案,在实验项目
中要减少验证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重,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实验任务的要求,实验中心(室)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作或试作,并提供实验教学大纲、试作记录、实验报告、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能对学生开出。
第四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实验。各门实验课都应有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大纲的不能开课。实验教学指导文件,由院(系)、实验中心(室)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的原则。具体要求是: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较高质量教材和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和实验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包括某些综合性、探索性实验)等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验项目。
第十七条 各院(系)、实验中心(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实验报告要求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应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认识水平、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实验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人员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讲稿(教案)。每次实验课之前,实验指导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要进行预做,对新到岗或首开实验的指导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预做、试做和试讲都要有记录。
第十九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人员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得参加实验。
第二十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实验指导人员一定让学生知道实验守则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可以停止实验。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人员在实验前应对实验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简要讲解,主讲教师必须与实验技术人员一道参加学生第一轮实验的指导。实验中,指导人员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指导人员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实行“原始记录纸签字制度”。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纸,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实验用原始记录纸的规格、格式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确定)。学生依据经指导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纸完成实验报告,并与实验报告一并上交。凡无经实验指导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没参加本次实验处理,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上实验课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指导人员检查许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三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人员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系均要按照《太原科技大学本科实验教学质量标准》执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进行实验教学检查是为深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实验课堂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管理干部都应该重视实验教学检查,包括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各院(系、部)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实验主任都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方法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载。
第六章 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实验课程结束后,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1、理论课程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2、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确定成绩。
3、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或项目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1/3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学校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学生经院(系)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它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后)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院(系)教务干部报教务处进行成绩登录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七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预习→实验→实验报告→讲评等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三十一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院(系),实验中心(室)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三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三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九章 实验教学及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总结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实验室应积极地开展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
第四十条 实验教学研究成果属教学研究成果的范畴。学校定期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对优秀教学研究成果进行表彰,并从中评选优秀教研成果上服省级和国家级优秀教学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要装入研究人员业务档案。在技术职务评聘中,教学研究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第四十一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3、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院(系)室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十章 实验教学领导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和各院(系、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实验室负责组织进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各院(系、部)分别协助主管校长和主管院长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协助主管校长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院(系、部)主管院长职责
1、组织制定、编写、审查本院(系、部)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2、组织本院(系、部)各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主持本院(系、部)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和经验交流、实验教学考评及推优工作。
3、主持本院(系、部)的学生实验课程成绩考核。
4、负责本院(系、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进修对象的确定及计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实验指导人员的业务考核、考评及推优工作。
5、主持本院(系、部)各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审查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方案、主持投资效益评估。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审查本实验室学期开课计划、主持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
2、确定每学期实验指导人员名单,掌握并核算实验室工作量,考核实验指导人员的教学质量。
3、组织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评估、主持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交流、学术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
4、组织本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建设,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实验室工作计划。
5、负责组织对本实验室所开实验课程的实验课成绩考核工作。
6、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制定培养进修计划。
7、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好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解释权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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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大环安学院实验教学规范
科大环安学院实验教学规范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明确实验教学要求,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并在课前发给学生。
2.实验学时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执行。
3.上实验课前,实验室必须按实验教学要求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全部实验设备及所需材料、检查设备完好率、排除事故隐患等),保障实验课正常运行及人身、设备安全。
4.指导教师认真备课,凡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认真试讲、试做,通过后方可指导实验。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室,由指导教师负责宣读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遵规守纪教育。
5.学生在上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和实验步骤。
6.实验课开始时,指导教师要检查出席情况,填写实验课登记表,缺课的学生必须申请补做。同时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凡未预习者或预习不充分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待预习充分后申请补做。
7.指导教师在学生开始做实验前讲解实验目的、要求、步骤及有关注意事项,讲解时间一般为15分钟左右(部分实验项目需承担课堂教学内容的除外)。实验过程中,学生应独立完成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指导,不得包办代替。
8.学生开始做实验时,按实验步骤有序进行,同时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对造成设备损坏者必须负赔偿责任。
9.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实验室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凡迟到10分钟者取消本次实验资格。补做实验的实验成绩按合格处理。学生补做实验必须在同一循环实验未完成情况下补做。迟到或旷课三次,本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10.学生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或重做或重写实验报告。
11.实验指导教师按“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分。不合格的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
12.要在每一轮实验结束时,及时进行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实验教学。
篇3:科大环安学院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规定
科大环安学院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规定
实验教学是高等工程教育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管理,特制定《z科技大学环境与安全学院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
一、实验教学包括单独设置实验课程和课程内实验两种基本形式,以下简称“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
二、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规定的实验项目,学生应全部完成,缺做的实验项目必须在本课程考核前补做,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
三、实验课程的考核办法由实验室会同课程教研室研究制定。实验课程的考核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和实验操作两部分,课程成绩评定由考核成绩结合平时成绩综合确定。实验课程成绩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四、课程实验是课程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实验成绩应纳入课程总成绩;课程实验不采用单独考核形式,其成绩由各个实验项目的成绩综合而定;课程实验的成绩在本课程成绩中一般占10%一20%,具体比例由有关教研室和实验室视实验项目情况确定。
五、各实验项目的评分主要依据学生实验前的预习、实验过程中的操作、实验报告和对实验数据处理的能力,并结合其实验态度和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进行评定。
六、实验报告由实验指导教师认真批改、签名、评分登记。课程实验总成绩由有关实验室按百分制记分提交给任课教师。
环境与安全学院